但是不知是中文教育失敗還是怎地,老百姓的解讀竟然和警察大人不同。

小老百姓只能不斷花時間自力救濟了,雖然截至目前為止,前兩次申訴都沒有用,只能盼望後面會有奇蹟發生了...
同一個地方停車已是第三次上市長信箱申訴,不知後續會如何回覆。



申訴原文如下:
敬啟者:
本人於101年3月15日晚間六時許,於基隆路四段41巷公館國小前停車,該路段設有號牌註明黃線於非上課期間可以停車,因此應屬合法停車。但仍遭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以違規停車舉發。
本人於隔日(101年3月16日)中午12時與該分局電話連絡,該分局執勤員警僅不斷表示不清楚,會再了解。經要求與所屬長官通話,該員表示分局長休假,接著將電話轉予該分局局長勤務代理人。該勤務代理人表示:該地號牌僅表示可臨時停車,不可停車。此明顯與台北市政府交通管制工程處網頁說明不符。該分局對交通法規與號牌缺乏認知的狀況明顯可見。
本人向該勤務代理人說明此一號牌內容狀況時,該勤務代理人卻進一步告知不滿意便去申訴,如果真的是可以停車申訴應該會過。不僅對其錯誤認知絲毫沒有動搖,身為人民褓姆亦完全不在乎此錯誤是否會造成民眾不便。
事實上,此錯誤裁罰已非第一次,本人在該地停車已是第三次被舉發。但由於申訴制度不健全,即使是透過市長信箱或是監理站申訴,但後續裁決仍發還由該分局進行,而就由於該分局對號牌的錯誤認知,本人之申訴皆遭退回。目前前兩次舉發本人已經向法院提起申明異議,只盼此錯誤認知能被糾正,以免不斷造成大眾困擾。
逕行舉發單與該處號牌說明如後
第一處號誌牌位置 (照片最左邊路燈燈光下)

第一處號誌牌放大圖

第一處號誌牌處前一天天較亮時照片

第二處號誌牌位置

第二處號誌牌放大圖

第二處號誌牌處前一天天較亮時照片

停車前畫面,確定停於兩號誌牌中間黃線無誤

逕行舉發單

號誌牌放大照片

台北市政府交通管制工程處網頁說明


看看01上的各位大大,能否給小弟評評理!
若有得罪之處,還請各位砲小力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