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事相求於各位
小弟於今日2012/03/12日於上班途中(就差一個轉角就到公司了),在公司前的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由於今早有下雨小弟車速不快大約30~40,在要經過巷子裡的十字路時一台對向機車(直線)與一位從另一個路口衝出來的阿嬤(橫線)發生擦撞,擦撞後對向機車沒倒反而不斷往小弟(直線)這邊來,由於事情發生時間很短,小弟反應不急...結果正面撞上。
事後由路過的路人幫忙打電話叫救護車與警察,隨後才發現那位肇事的阿嬤跑掉了...留下我與對向機車騎士。
送醫院後經診斷小弟的右額頭上有明顯撕裂傷(縫了7針)、右眼整個腫起來完全睜不開以及鼻樑骨些微裂傷,其餘還有手腳的擦傷。
小弟想詢問關於這種形式的車禍小弟有責任嗎?
另外小弟是在上班途中出車禍可以申請職業災害,但小弟額頭上的撕裂傷似乎可以申請強制險中的若因車禍發生造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傷,導致遺存明顯醜形( 瘢痕、線狀痕、凹痕......)女性可理賠至42萬元,男性可理賠至26萬元。
想請問職業災害跟強制險(包含剛剛小弟所提的臉部傷痕)哪個申請的金額會比較多呢?
希望有懂相關法律條文的網友幫小弟解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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