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車不一定要讓直行車?

今天學校的某堂交通安全課程上到一個我從來沒想過的議題

老師在課堂上考了大家一題,畫圖如下





A車要直走, B車要左轉

請問這時候誰有優先路權?

轉彎車不一定要讓直行車?


幾乎全班都答A

直行車嘛! 哪有轉彎車讓直行車的道理!?



老師說 : ...答案是B車


B車!? 怎麼可能!?

老師說 : 的確是有轉彎車讓直行車這條規則,但是他不是最優先的規則
在前面還有三條優先的規則

1 . 遵守交通燈號或交警指示

2 . 幹道優先於支道

3 . 多線道優先於少線道

再來才是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這條..



你答對了嗎?
2012-03-02 1:0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轉彎車 直行車
你不覺得在一般的道路上,不會出現你所說的,A車B車可以同時行進的情形嗎?

一般來說,這樣的路口都會有紅綠燈......

遇到路口,還是先減速小心+禮讓,

因為冒失鬼很多,自己也當過
是這樣規定沒錯,但日常生活中通常看誰先桶頭誰就行,A到了就看法規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Han77920 wrote:
今天學校的某堂交通安...(恕刪)
老師錯
此案例應為號誌路口模擬,故採B車優先通行策略(閃黃燈|特種閃光號誌或一般號誌閃燈)。
或是交通指揮人員指揮B車優先通行(視車流狀況決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內文指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行進、轉彎,應先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最優先考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
  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
   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
   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
   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
   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所以B車車道應設有閃黃燈特種閃光號誌,A車車道則設有閃紅燈特種閃光號誌,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故B車可以優先通行,A車則須禮讓通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
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4條:(備註)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
  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若無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其通行,則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項內容制定,
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A讓B);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B讓A);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A讓B)。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
  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
   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
   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
   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
   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如未遵守相關規定並爭道,恐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九項罰緩,
若不幸造成車禍,還需擔負相關的肇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
   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最後!還是建議眾車友們,無論對錯!安全為主規範為輔,快樂出門平安回家方為良策。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法規再多也沒用

沒見過巷道"衝"出來的機汽車嗎

台灣的駕照就是因為太好考+沒有也頂多罰錢

才會搞到馬路亂象一堆



筆考的時候大家都知道雙黃線不能迴轉 黃線只能暫停三分鐘 車不熄火 人不離車

去馬路上看有多少人遵守......
其實這題如果把圖中四線道往上繼續延伸..
大家看起來的感覺就會不同了..
若是四線大道中間有條小路橫過..
小路出來的車子本就要停讓四線大道上的車..
不論大路上的車是要直走還是轉彎..
疏於注意不禮讓就常常會上社會新聞..
"某車由產業道路竄出..車輛反應不及攔腰撞上"
不過一般這種路口應該會有閃黃/閃紅燈才對..
彼此多注意一下就可避免悲劇發生..
殺人償命,天公地道。

RICE 1502 wrote:
老師錯...(恕刪)


還老師錯咧...臉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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