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大家幫忙:
2011/12/27下午約五點半時,我哥在下班時騎機車行經新竹建功一路與忠孝路口時遭對向左轉車輛撞擊,造成後座同事腿部粉碎性骨折,因為對方開出租汽車,沒有行車記錄器,而該路口也沒裝設監視器,對方咬定我哥闖紅燈,因此想來問問不知是否有人在當時有經過該路段的相關畫面可以提供,感激不盡~~
vagrom429 wrote:
當時雙方都是黃燈,我哥跟對方車子都在路口中段,原以為對方停下車子要讓我哥先過,結果之後對方就加速撞上我哥,顯然對方放慢速度時根本沒看到我哥,但事故現場圖,警察把我哥畫在停止線上看到黃燈,但我哥說黃燈時他已經過了停止線了,我哥也不看清楚就簽了名,結果初步判定說是我哥違規,才想說如果能幸運找到現場畫面,才能讓對方啞口無言...(恕刪)
黃燈是甚麼?
兩邊都閃黃燈嗎?
還是兩邊搶黃燈?(哪來的兩邊都搶黃燈?只會有一邊搶黃燈阿 你哥搶黃燈 那就是對方闖紅燈囉)
路口一樣大嗎?
不管怎樣
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你哥沒看清楚就簽名
真的很難救了
快去驗傷吧
只剩這一招了
你哥如果是黃燈時在停止線上(或超過停止線 不管啦)
對方還會撞到你哥
那對方在哪裡?
就是闖紅燈左轉嘛
不然怎麼會撞到你哥?

這是車禍現場圖,當時我哥過了紅綠燈後轉成黃燈,此時對向的左轉車要左轉,約在過中線一些,我哥將車減速,見對方也放慢速度,以為要讓他先行,就繼續前行,此時對向車就加速撞上來,關鍵點就在於右邊那個星號就是我哥,他說警方做標示時問他是否大約在該位置時尚未標停止線,所以他回答大約在那個位置,但更笨的是他最後畫完時簽名他竟然沒看到標上停止線後的相對位置,可能他當時被嚇到還有顧著他同事的傷勢,但不管如何,真的是大敗筆,給大家引以為介,出車禍再慌亂也要看清事故圖的情況,尤其要簽名的東西.因此原本是處在雙方都是在黃燈通過路口的平等地位下,變成我哥是違規,現在能想到的只有再依事故現場照片的撞擊力道來解釋,當時雙方都是以時速20公里左右的速度通過時,該車怎麼會撞上我哥,是否他根本沒注意到路況,沒看到我哥的機車?
vagrom429 wrote:
這是車禍現場圖,當時我哥過了紅綠燈後轉成黃燈,此時對向的左轉車要左轉,約在過中線一些,我哥將車減速,見對方也放慢速度,以為要讓他先行,就繼續前行,此時對向車就加速撞上來,關鍵點就在於右邊那個星號就是我哥,他說警方做標示時問他是否大約在該位置時尚未標停止線,所以他回答大約在那個位置,但更笨的是他最後畫完時簽名他竟然沒看到標上停止線後的相對位置,可能他當時被嚇到還有顧著他同事的傷勢,但不管如何,真的是大敗筆,給大家引以為介,出車禍再慌亂也要看清事故圖的情況,尤其要簽名的東西.因此原本是處在雙方都是在黃燈通過路口的平等地位下,變成我哥是違規,現在能想到的只有再依事故現場照片的撞擊力道來解釋,當時雙方都是以時速20公里左右的速度通過時,該車怎麼會撞上我哥,是否他根本沒注意到路況,沒看到我哥的機車?...(恕刪)
原來是這樣
兩方是對向車道
兩方都是黃燈(如果對方說你哥闖紅燈 那你也說他闖紅燈阿 反正沒影片 大家隨便講)
那簡單
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對方輸
跟停止線應該沒多大關係
一個半月前的事了
研判分析主因次因怎麼寫?
vagrom429 wrote:
初步研判報告寫我哥違規,未依照交通指示,對方無違規事項,才讓我們傻眼,原本想說很明顯的對錯,結果變劣勢,不然當初發生應該就會趕快跑來求檔了,現在過這麼久..我想有記錄的人也洗掉了吧..@@",接下來只能進鑑定委員會,搜集新證據來說服委員,實在是無言......(恕刪)
未依交通指示
那就是講你哥闖紅燈了
這麼誇張
對方無違規事項咧
轉彎車撞上直行車還能全身而退的還真少
這次你們真的傻眼了
記取教訓吧
你哥哥太古意了
發生車禍時
有行車記錄器影片跟監視器影片能還原現場當證據是最好
沒有的話
那就MAKIYO吧
不懂?
惡人先告狀啦
先告先贏啦(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 如你案例中的對方)
對方不就是這樣讓你們吃彆嗎?
這種事
人善被人欺
就是只能自己糊牛屎而已
(不過當古意人還是很好的啦 但不要當爛好人 該硬起來的時候就要硬)
舊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交岔路口行進、轉彎)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
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二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
三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
再行右轉。
四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五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
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
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
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六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七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八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一○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一一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一二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
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
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
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
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
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
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
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
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
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
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
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
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
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
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
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
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
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
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
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
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
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
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
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
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
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
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轉彎車一定要禮讓直行車
沒有甚麼車頭過多少的差別
當初只要你哥說
我確定我通過的時候是綠燈
就好了
錯全部回到對方身上
因為對方是轉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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