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下午6點時我開車(10年虱目魚)回公司發生了車禍,當時聽見碰撞聲後察看左後照鏡察覺左後門輪位置有摩托車歪斜並倒下。
時為下班尖峰塞車時間而該路段為雙向道且會雙黃線,時速低於20,右側無車輛並停,但有相當多下班時間的機車。
車禍發生時我第一時間停車並下車察看,但在停車前車輛卻有稍微滑行約1公尺(忘了手煞)
由於對方機車倒在雙黃線上並坐在倒地的機車上,詢問狀況都不回答。
當下馬上打110通知警察,正好有輛119救護車收隊經過(非常剛好救護車就幾輛車之後),上面的救護員就下車察看並詢問是否需要幫助
機車騎士依舊坐在倒地的機車上不說任何話也不理會緊握左手救護員詢問狀況,直到警察來到
才跟就救護員搭上救護車送醫,期間只有跟警察說自己的電話後沒有說過任何一句話,交警叫我留在現場說明狀況。
交警現場繪製事故圖時,因為我陳述在停車時車輛有移動而認定我是事故後移動,所以沒有將我的車輛繪製於事故圖中,照相完畢後請我先將車輛移到路旁(因為還在車道中),其他事項如上面說明。之後到派出所做筆錄,酒測為0,相關說明也與我所訴相同,前後察看我的並車輛沒有任何損壞,也沒有掉漆刮傷等等,因為車已經超過半年沒洗了(有夠髒),連灰塵都好好的,只有左後門後方有擦拭過的感覺。筆錄完畢後有詢問警方是否知道對方被送到哪間醫院,但承辦員警說不清楚,他撥對方電話後對方所說的話一句都聽不懂,不是國語,只用國語跟警察說是我車頭去撞他,所以等等會查明後到醫院做筆錄。
詢問承辦員警是否還有需要處理的部份,他說不需要可以回去了。聯絡保險公司留下紀錄,因為是周五,而且我已經做完筆錄服務人員幫我留下註記,並說明周一專員會跟我連繫,並告知不要私自和解,我就回公司去繼續當苦力了。
晚上9點半時,接到電話他說他是機車騎士的太太,披頭就指責我沒有陪他先生到醫院去,但當時我還是不知道他先生被送去哪間醫院。之後就說怎麼撞了人還跑掉也沒有付醫藥費用。我也直接回兩邊責任還未釐清,費用請自行先保留好單據保險會處理,但對方堅持並重複說著指責的話還說錢根本不是重點有錢就可以囂張並在我要說話時掛掉電話。
10點左右去派出所詢問承辦員警,員警說他知道人被送到署立醫院,但並不清楚在什麼病房,不過對方說辭的確跟我有很大的出入,而他也建議我如已請教保險就並不需要去特別處理,資料部份他這邊七天內會完成初步卷宗。
致電我個人的保險員(跟汽車的不同公司,不過汽車也是他建議買的),他說流程上處理是沒有問題的,但對方會有觀感上的問題,並希望我可以去看一下會比較好,回撥電話對方告知還在醫院急診室。
11點到醫院急診室,他的妻子說他先生說我是要超他機車結果車頭撞到他,他還飛出去在前面翻滾,我說明在這邊我不討論這些事情,而是先看受傷狀況,不過也請他稍微判斷一下真的往前飛會飛到我的車後方且只有這狀況嗎?詢問醫生相關狀況,醫生說病人說其有左手臂左腰部及左下肢嚴重疼痛並有頭暈的現象,抽血、X光、血壓、心電等檢查都正常,其肢體上有些位置皮膚氾紅,但X光檢查骨骼及組織正常,因為有頭暈家屬同意留院觀察。12點給予右上臂止痛劑並施打N/S,速度約4h一個單位,2點因血壓持續偏低,護士將N/S速度調約1h,血壓設定30分鐘自動量測一次,到5點點滴調回4h,5點半護士要求病人去廁所,這時已經打了約1500CC N/S,我8點半離開前總計打了四瓶正接上第五瓶。
(其實那天晚上狀況就我現場觀察結果及經驗判斷,由我來說可能有些偏頗,不過我是認為有點不自然,表現的很...不知道該怎麼解釋,畢竟我不是躺在床上的人,也不是專業醫師,然而就護士那邊的紀錄是寫醫師認定沒有任何事情可以領藥出院,但家屬要求觀察所以留下,並希望轉入病房)
到早上5點,期間傷者都在睡覺,睡的很熟,翻身乃至肢體動作都沒有感覺到不順的感覺(沒有忽然痛醒哀嚎呻吟等等),血壓心跳偏低但醫生認為其為睡眠狀態正常,因為醒來時血壓回到正常值,沒有任何異狀。
6點半,我提議是否要將機車擺放位置搬移,因為車輛還留在車禍現場騎樓,剛好是家店門口。他的妻子希望機車直接可以牽到車行檢查,這點我同意,但也告知附近並無車行。開車載他的妻子到事發點牽車,由於她不會騎車所以由我牽到路旁停車格,車輛外觀有擦傷,但因為車輛很舊,且兩面都有,車殼沒有任何破裂,輪軸及龍頭正常,後方沒有任何損壞,我順手拍了照。
7點回到醫院,她說要買東西給他老公吃,並說因為頭暈醫生不希望他吃東西和喝水(不過在觀察室如果不希望是會掛牌在點滴架或著名在標牌上面),傷者表示頭不暈了,但左右手臂都很痛,不想吃東西但喝了一罐300cc牛奶,清醒時血壓正常,喝完時表示好累別吵又繼續睡
8點半我告知有事所以必須離開,並如有重大變化請電話告知後離開醫院。
13點接到他老婆電話,說他要出院了,而希望我可以過去並把機車拿去修理。我說明機車部份我不知道原先狀況為何,而且要修理也是雙方一同去,或是自行修理後留下單據而保險會處理,但他妻子堅持要我拿去修,且認為我都是推托之詞又不到醫院來。之後又直接掛我電話。
回電,騎士接的,說話跟昨天和在醫院判若兩人,堅持要我牽車去修,直接說明,我絕對不會拿機車去修,去修也是你們去修並保留單據,他堅持我這樣是不負責不想處理,又說車子會動外殼壞掉就是修好嗎?重申保險會處理時又掛掉電話(這是新的招數嗎?說不重聽就掛電話?)。
徵詢家人及承辦警察後,我傳送簡訊到自己、對方及他妻子手機,留下訊息:周一(2012年1月9日)我的保險公司會找你談,在此之前所有問題請自行去請教警察!
就沒有接到任何電話,家人也表示周一再去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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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整個流程下來我有沒有任何必要處理缺少的地方?還是法條又改了,不應該這樣處理等等?
因為我的家人說這很像是對方機車沒有保險且認為應該要我付清所有費用才會有這樣的說辭和反應,但就我瞭解應雙方先自行負擔後持相關單據做辦理,保險也是這樣跟我說。今天也跟警察說明因為兩邊說法差距太大,請對方態度我不太可以接受請他文件做好後通知我,我要送鑑定。
我事後有分析並猜想事故發生時可能的任何情況,有二,但都不太合理
1. 他擦到我車後門自摔,但我車沒有擦痕,連半年灰塵都沒被抹掉
2. 我車頭與他過近導致擦到他摔倒,這樣最接近且符合他所說我後車撞他機車的情況。但車頭及其蓋沒有碰撞刮痕,且如這情況左後照應該會損壞。也不符合我聽到聲音時看到後照鏡車輛還沒完全倒下的狀態。
因為我開車有個非常不好的習慣就是會偏左靠近線(在高速公路很糟,但不會越黃線),但當時因為下雨又塞車,對向車道是有車的情況,如果正常機車行徑,應該會是在我的右方才對,但事故發生在我的左方,而機車到在中線略對向。而又如他所述是我超他車撞到他,那也應該是右邊,而當時是尖峰時刻我也不可能為了超左邊的機車撞掉右邊更多的機車。這點是讓我完全想不透的地方。明天到現場去看看是否有監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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