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多年前(2004)車禍判決確定但尚未索賠事件

小弟家人在2004年車禍事件中(人員無受傷)為受害者...
事後對方皆未出面..包括調解委員會..法院等
經由法院裁決對方需賠償我方莫約6萬餘元
但對方當時無工作且名下無財產
所以當時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但最近忽然想起此事...也許對方現在有工作有財產了
不知道還能不能拿回這筆錢??
不過事發至今經歷過搬家...
所以當時的報案單/法院判決書/對方姓名電話等相關資料都不見了

想說01上的大大們..是否能幫忙告知接下來家人可做的動作呢??謝謝
2011-12-05 14: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2004 事件
民事賠償2年內提起請求
刑事賠償需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
一、首先,你所說的裁決書是不是判決書或和解筆錄之類的?如果是,那就是有執行名義了,可以強制執行,請暫時忘記侵權行為兩年時效的問題。
二、如果當初你是受到財物損失,則你上述的執行名義的時效增加成5年。所以囉,你的執行名義有無逾越時效,就要看你當初的執行名義何時確定的。
三、如果都沒逾期,就可以去聲請強制執行;如果都已逾期,也是可以去聲請,但對方應該會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你就白做工了。


杉原優 wrote:
小弟家人在2004年...(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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