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六晚上我騎機車上陸橋時,前方機車突然停車,我反應不急就撞上前方機車,馬上就摔車與皮肉傷(輕微)&淤青。
原來是第一台機車因為東西掉落就"馬上停車"要檢東西,接著後面機車就跟著煞車撞上(貼屁股的程度而已),接著我是第三台車撞上就雷殘到汽車道。
損失:我身上有多處淤青、車龍頭的三腳架、滾珠壞掉需替換、車殼破裂(大約4300元);前面兩台都沒事。
因為我雙向陸橋只有各兩個車道(機車&汽車),我的機車摔到汽車道,所以當下對方就幫我移車,後來警察過來,就問要不要做筆錄,因為第一台車說會賠我,而且車子都移過了測量也沒意義,沒做筆錄就簽名銷案(我聽同事說這部分可以假借當時不知情要警察撤銷掉)
當下我就和肇事者去他認識的車行,談一談說要賠我新的(龍頭)三腳架,但車行說調貨要星期一,就約好星期一要過來換;但我星期一去車行,車行卻說肇事者說不用調貨,打電話請肇事者來。
肇事者說我的不是新車,沒必要賠到全新,只打算賠我600元(三腳架估價大約1500),最後我請警察來,最後喬一喬只給我1000元,最後我就去其他車行換,還有其他零件損傷,我還另外加900元= =。
當下有種被欺負的感覺,我下班騎30公里到車行修機車卻得這種結果,況且我還沒跟他計較破裂的車殼、受傷(我當天身體痛到3、4點才睡)的部分。
我想請問:
1.在陸橋上停車,導致後方機車撞上,是他妨礙路權還是我沒有保持安全(機)車距的關係?
2.如果想提告刑法的過失傷害罪,雖然我是撞上第二台,但我可否只提告第一台就好(因為他是肇事主因,且態度惡劣),。
3.如果可否讓車禍當時的銷案單撤銷,所以我是要先 驗傷→做筆錄→請警察寫狀只提告 ?
以上,謝謝回答,感激不盡。
ChichiKuro wrote:
上週六晚上我騎機車上...(恕刪)
之前的案例我沒記錯的話
第二台有毀傷的話可以跟前第一台求償
但你是第三台
算是沒保持安全距離撞到第二台
更何況第二台都有煞住了
你沒啥贏面
而且第二台有毀傷的話也可跟你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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