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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交通事件救濟途徑自民國101年9月將有所變革

現行交通事件受處分人因交通事件受行政機關處罰不服者,
應由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審理,而非如一般行政爭訟事件循
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在現行行政訴訟法修正後自民國101年9月開始實施之救濟程序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事件,將於地方法院增設
行政訴訟庭,此類公法上爭議事件回歸行政訴訟體系。

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一章,(相關條文為
第237條之1~第237條之9及第256條之1)。
交通裁決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高等行政
法院為第二審法院,採二審終結。

其他修正條文網友們應該會沒興趣,就不再多囉唆。
以上資訊與網友們分享
2011-11-28 1:48 發佈

Snoppy911 wrote:
現行交通事件受處分人...(恕刪)

想不到內容乏人問津

Snoppy911 wrote:
想不到內容乏人問津...(恕刪)

我猜因為大部分的人看不懂..............................

orea2007 wrote:
我猜因為大部分的人看...(恕刪)

我承認,這個我真的看不懂,哪位鄉民能白話解釋這段文?
建議把【任意第三責任險】的內容,直接納入【強制險】中,

(死傷額度提高 + 財損),可以省去很多訴訟的爭議。

有些人就是不想多花錢加保,出了事又不想賠錢,只好法院見。

orea2007 wrote:
我猜因為大部分的人看不懂..............................

看不懂+1
政府不是在提倡公文親民化不是嗎?
這麼文言文,少接觸的人,有看沒有懂,感覺滿正常的
因為目前是採司法審判二元制度(公法爭議給行政法院審判、民事刑事爭執給普通法院審判)

交通裁罰爭議事件性質上來是公法爭議,但過去交由普通法院審判(不要問我為什麼)

這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法只是把原有的管轄權還給行政法院,應該是維持公法審判的專業性

再看不懂的話,以後看看裁罰通知書(教示救濟)怎麼寫就好了

只是換個地方申訴(聲明異議)而已。

品茗 wrote:
我承認,這個我真的看...(恕刪)


我是不懂為什麼有人會看不懂?


就以前上交通裁決的程序變成走法院。

就這樣而已。
我用600D寫日記
fruits0800 wrote:
建議把【任意第三責任...(恕刪)

保險制度也應該由從車變成從人..
每年繳保費..才有資格開車上路..
不管開誰的車..有駕照有保險才准上路..
只要抓到無照駕駛或是無保險駕駛..都強制重罰跟扣車..
因為這都是對其他用路人不負責任的行為...

至於把車借給沒有駕照或保險的人..那..活該..

walakaho wrote:
我是不懂為什麼有人會...(恕刪)

嘿嘛~講這樣人家就明白了,說了一堆廢話還不如一句以前上交通裁決的程序變成走法院來得快,公家辦事就是這樣,廢話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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