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審理,而非如一般行政爭訟事件循
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在現行行政訴訟法修正後自民國101年9月開始實施之救濟程序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事件,將於地方法院增設
行政訴訟庭,此類公法上爭議事件回歸行政訴訟體系。
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一章,(相關條文為
第237條之1~第237條之9及第256條之1)。
交通裁決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高等行政
法院為第二審法院,採二審終結。
其他修正條文網友們應該會沒興趣,就不再多囉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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