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想討論一些事情
在今年9月份發生一則新聞酒後牽車算是酒駕
理由是法官認為,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讓機車在路上走,就算是駕駛機車,判定魏先生酒後駕車,又拒絕酒測,駁回異議。
內容大概是:魏先生先把機車從騎樓牽到路邊等女友,但這牽的動作,被警方認為構成酒後駕車。」遭開單魏姓騎士:「警察問我三次,要我酒測,我說不要,我又沒酒駕,他就開我拒測,太誇張,不合理啊!」 堅持只把車從停車格牽出來,牽個五六公尺,停在白線內等人而已,沒有酒駕,拒絕酒測,反而因為拒測,被罰六萬,還被吊銷駕照,三年內不能再考。
在今天發生一則酒醉男坐未熄火機車上 不算酒駕
理由是法官認為,員警沒有證據證明施的機車有前進,盤查前也沒有看見施有騎車,難以認定施有駕駛行為;雖然施承認喝酒,但坐在未熄火和開著大燈的機車上講手機,並未構成酒駕,因此撤銷罰單。
內容大概是:49歲施姓男子2月13日凌晨,在土城區明德路一段騎機車被員警攔檢,員警發現他全身酒味要做酒測,但施拒絕,被員警開拒測罰單,處罰6萬元並吊銷駕照3年。
施不服,向板橋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說,當天酒後擔心被警方取締不敢騎車,把機車牽到他喝酒的小吃店對面後,坐在機車上以手機聯絡家人前來接他,但員警硬要他酒測,他拒絕接受而遭罰,請法官撤銷罰單。
員警出庭證稱,當時他們巡邏經過,發現施坐在機車上行跡可疑,下車盤查時,見施全身酒味,且機車引擎未熄火又開著大燈,認為施有酒後騎車而要求酒測,因施拒絕才開拒測罰單, 但已不記得施的機車當時有無前進。
兩人同樣在等人,而且拒絕酒測
兩方判決卻有如此大的差異,是判斷當時車輛是否有移動?!
還是另有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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