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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交通部同步公告)----92條修正案正式公告(大型重機高速公路行駛、250~550比照汽車法源依據)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1 1 月2 3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2 5 9 8 0 1 號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九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公布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行政院交通部同步公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五九六 九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七條條文;刪除 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二;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五 九八0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九十二條條文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2011-11-23 11:43 發佈
恭喜歐!!!

不過等一下 這一篇 因該會被眼紅四輪魔人幹爆吧

樓主請齁住!!!!!
汽車走路肩罰三千,機車走路肩罰六千,這種岐視性的條款也訂的出來!
高速公路汽車走路肩怎麼會是3000??
不是4000~6000??

doublechiang wrote:
汽車走路肩罰三千,機...(恕刪)

doublechiang wrote:
汽車走路肩罰三千,機車走路肩罰六千,這種岐視性的條款也訂的出來!...(恕刪)

兩個輪子沒比較便宜也就算了, 居然還比較貴!

這就是台灣!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doublechiang wrote:
汽車走路肩罰三千,機...(恕刪)
車越大的車種一旦違規,對交通的影響會更大,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大車罰得比小車還重才對,我相信像這種不公平的條款遲早會被廢除的。
doublechiang wrote:
汽車走路肩罰三千,機車走路肩罰六千,這種岐視性的條款也訂的出來!

高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罰款本來就都是三千到六千
何來歧視之說...?

sunland wrote:
高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罰款本來就都是三千到六千
何來歧視之說...?(恕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小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大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罰鍰。

資料出處: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冷眼之人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小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大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罰鍰。

資料出處: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我只有查條文本文,第33條內容是寫: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
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
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我要問的是這個金額對照首篇
為何同樣規定三千到六千就是歧視機車?
atenza.ken wrote:
選情告急!當然能拉多...(恕刪)

想太多,提案人是在野黨,別太泛政治化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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