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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車紀錄器是否有成功檢舉國道龜車?

最近版上有警察對龜車開罰的文章,但這種案子真的很少見,而且只聽過由執法單位取締成功的,卻從沒聽過有被民眾行車紀錄器檢舉的!不知大家是否有檢舉成功 or 被檢舉成功的經驗分享?

我認為既然規則上明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且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那是不是請國道警察全面開放民眾針對內車道龜車進行蒐證,只要行車紀錄器有錄到內車道+堵塞行車的現象就開罰(細節由執法單位明定之),而不需要有專業的測速設備~這樣才能解決目前龜車橫行內車道的現象!!

現在裁罰案件真的太少了,而且考駕照也沒這條,所以龜車幾乎都自我感覺良好,不管閃燈/喇叭/近逼等都沒用,因此後面不是帶了一群車子,就是後車得不斷來回切換車道,增加危險...我認為執法單位未盡義務,應負最大責任!!

ps. 有個有趣現象,當你超過龜車然後換在牠前面用比牠慢5~10km/hr的速度時(不踩煞車),牠也會閃燈+近逼喔~原來龜車也討厭龜車,好妙的同理心...


2011-11-23 2:00 發佈
不太可能!
車速快慢不會採用一般民眾提供的數據,民眾畢竟不是執法單位,
要如何確保檢舉民眾提供的車速是準確的?爭議太大法官恐怕也
不會接受,事實上警方的超速取締也常常被質疑設備問題,何況
是一般民眾!
不可能,理由:
請問如何證明烏龜車未依最高速行駛內車道?
車上有測速設備?
就算有,有經過中央標準局檢驗過?
行車紀錄器我記得沒有上述這2樣

yangbean wrote:
最近版上有警察對龜車...(恕刪)


龜速與否很難判定,但是「占用」就容易多了。
我用600D寫日記
舉證太難了

我都是碰到死龜車占用內車道
只要有人被它擋住
第一時間就報警

在外車道親眼看著龜車被抄
爽呆了


請打 02-29092354 / 2-29094111 國道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打警廣是沒有用的!!!
請大家告訴大家,遇到龜車請直接報警

法條都寫明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且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只要超車道後車利用其他車道超車者,前車大致上就是違法了
這跟開多少時速無關,開時速110佔用超車道也一樣

HADES LEE wrote:
舉證太難了我都是碰到...(恕刪)


太好了..
學到了一招...

現在龜車真是越來越....
根本沒在管後面在閃大燈的....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1.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2.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3.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問題二: 國道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1.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2.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3.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問題四: 針對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取締標準為何?

請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網址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問題五: 針對車道使用規定部分,有何宣導作為?

為配合本案之執行,本局已配合辦理各項宣導措施及相關交通工程改善,具體執行成果如下:

1.於兩兩交流道入口下游中央分隔帶內側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告示牌。
2.運用本局現有資訊可變標誌(CMS)及服務區資訊顯示板加強宣導。
3.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4.製作宣導路燈旗、海報、貼紙。
5.強化本局主題網站。
6.透過報紙、電台等大眾傳播媒體發佈新聞稿。
7.與警察廣播電台連線進行宣導。
8.印發「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問題六: 國道公路路肩使用規定及罰則為何?

1.鑑於近年高速公路發生多起違規使用路肩造成嚴重事故案件,高速公路局特再次宣導違規使用路肩之嚴重性,並呼籲用路人依規定行駛。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或收費站區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2.高速公路路肩係提供有特殊狀況之車輛暫停及救護車、警車、公務車於執行公務或救援時使用。另由於路肩寬度較一般車道窄,車輛違規佔用、行駛或利用其超車,除延誤救災及事故處理時效,並易造成事故,衝撞暫停在路肩之車輛,或擦撞路側護欄肇事。
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小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大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罰鍰。

HADES LEE wrote:
舉證太難了我都是碰到...請打 02-29092354 / 2-29094111 國道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恕刪)


電話輸入車機了 , 感謝提供 .
另外給你一支免付費的
0800-008-456
(高公局交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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