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路是雙向共四線道,中央有分隔島,長度大約三百公尺左右其中一邊規劃為人行(自行車)道人行道這一邊總共有四條巷弄(約二台一般轎車寬度)整條路停車的空間還算充足(先不討論佔用人行道的問題)但是為什麼偏偏就是要停在轉入巷弄的路口呢????
a3142339 wrote:但是為什麼偏偏就是要停在轉入巷弄的路口呢???? 就高貴的汽車族腳比較不方便走路,所以看目的地在哪就直接停在前面摟!這是台灣人的通病! 不然學校、便當店、飲料店、便利商店前面就不會一堆車違停了!有的還逆向,買個飲料連下車都懶!
[轉]車子停在道路的紅線,警察當然要處理,但是車子停在紅線以內,就分三種情形1.紅線以內還是道路--警察依法處理2.紅線以內是政府的地,該政府單位如果叫警察去處理,就當然會去處理,因為該單位可能是他的上司,但如果該政府單位不通知警察處理,事實上警察也不會去處理(因為有可能是該政府單位自己的車,警察怎麼處理,而一般人民,事不關己,當然也不會去管)3.紅線以內是私人地,情形也是一樣,警察也不會處理(其實是無權處理),因為這不是交通處罰條例的事情,私人地,私人可以自己停車也可以借朋友停車,警察一樣管不了,現在問題只是那輛車是不是地主的。不是地主的車,地主可以自己找拖吊車,或想辦法把車挪到紅線上,警察自然要處理了。或者地方可以找到車主,去法院告它侵佔私有地,車主自然就得移車了(但你想想看,有人時間多到為這種事告別人嗎)。所以如果地是你的,你才能處理,如果地是你們家的社區共有的,那要由管理委員出面處理......我要說的重點是,如果紅線內不是"路",警察管不了,要看地是誰的,誰來處理以前朋友的社區有人把車停到社區內的人行道上,有鄰居去告發,警察開了單,結果車主去申訴,果然結論是警察無權開單告發他,因為該人行道是社區自己的地,並非市區(市政府所有)的人行道,所以除非是社區管委會出面自已處理,不然警察是無權處理的(後來就是大家找不到車位時就停到社區人行道上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