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底行車於延吉街上,對向車道因停紅綠燈塞車,我車子經過時,車子已陸續在移動,這是有位婦人從移動的車陣中穿出,撞上我的車左側後視鏡前方,把我的後視鏡撞壞了,婦人當場倒地哀嚎,我立刻下車撥電話通知救護車,警察來之後,請我移開車子以免造成路上塞車,我移開後交通警察才來,請我到醫院去。
現在車禍初步分析出來了,竟然說我1."擅自移動車禍現場"2.應注意而未注意行車狀況。(本人真的感到傻眼,他從兩臺行駛中的車陣中穿出,不曉得應該要怎麼注意耶!車禍現場是警察要我移開的耶!怎麼也有錯?)
那婦人告知我說:醫生說他脊椎骨折,需在家休養一個月,現在要來跟我談和解,請問各位,如果是你妳會直接賠償嗎?還是送再車禍鑑定?還是不理會他讓他去告?
我有行車紀錄影片,但是因為她從側面來撞我車,我只拍到他的輪胎(不到1秒)
jerrydjw wrote:
九月底行車於延吉街上...(恕刪)
有人這樣騎車的喔
自己危規還咬人???
死oooxxx
路上這種可惡至極人
唉..........不是花錢消災
就是上法院.........
>前陣子我媽也是被坑5000元花錢消災.......<
對方是要陪對少
超過一萬若是我肯定和他耗上法院.......氣炸........
交通警察那鑑定看看就好
不服再花錢做一份.........(可貴了.....這樣爛紙要好幾百元....專業!?)
2.應注意而未注意行車狀況←這條每個案件都會這樣寫
>天曉得何時路邊衝出一狗<
(狗屁拉灶的一句詞,就像是公文上無意義的公文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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