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晚上23點43分在新明路219巷潭美街口發生車禍
當時我是直行潭美街由汐止往台北市區的方向以時速63~65左右前進
途經新明路219巷口時,與一台要左轉的機車撞上
對方僅脖子拉傷車頭全毀,我則是右侧方向燈及避震支架煞車碟盤損毀,身體多處挫傷
警察作筆錄發現對方強制險過期
後來9/16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方肇事原因有3條
1.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第45條第1項第09款)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使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3.行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現場已舉發)
我方
涉嫌超速行駛(限速50公里/時)
看到結果後,我在9/23打給對方表示私下和解,跟對方求償6000元
沒想到對方跟我說他因車禍受傷站不起來辭職,車報廢
還說是我撞他,為什麼要他賠我,而且懷疑我的筆錄做假,要找認識的警察查資料
他說在跟他老公討論看看後就沒消息了
所以在今天9/26我就直接向內湖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我滿惶恐的,沒處理過車禍糾紛
所以PO上發生過程,尋求各位大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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