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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龜隊長是被教出來的....

教練場 - 在大直橋正旁邊

陪女朋友練車的時候, 我坐在右後座, 我女朋友駕駛座, 教練副駕駛座

教練: 車子慢慢開就好, 不用開到速限。 女生上了高速公路後往內線開比較不會危險。
我: 不對阿, 教練你這什麼邏輯? 難道車龜在內線是對的?
教練: 你要開快你不會去賽車場?

我當場下教練車, 回到我自己的車上玩iphone息怒。

o.s 他X的, 難怪龜隊長越來越多
2011-08-22 12: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隊長
樓主可考慮說出教練場全名及教練者
讓輿論來教教該教練
只是怕該教練惱羞成怒,做出什麼憾事就不好了
Jack 你好棒 wrote:
樓主可考慮說出教練場...(恕刪)


只是單純純抱怨, 因為以教練的角度, 的確開慢車是比較安全的。

可是教練場教的 ~ 跟實際在路上開車 ~ 天差地遠 ~

怎麼可能只用時速80~90守內線?

p.s 華X駕訓班, 復北地下道旁、大直橋頭, 這應該很清楚了

royaLes wrote:
教練場 - 在大直橋...(恕刪)


回他說那你怎麼不教他怎麼開去填海!!
沒辦法

它的職責只是讓你女友考到駕照

剩下的跟他沒有關係

他教錯誤的觀念你也不能拿他怎樣

台北/ Steve Lee
royaLes wrote:
教練場 - 在大直橋...(恕刪)

當下的場合他是教鍊你是陪客,駕駛觀人人不同,雖教鍊教法雖有錯,但當下我覺得你可以不回答,結束課程後再跟你女朋友教導真正的開車觀念
royaLes wrote:
p.s 華X駕訓班, 復北地下道旁、大直橋頭, 這應該很清楚了

01倡導正名已久
請問有何顧慮到法律責任之類的嗎
不然為何要打X

旺 wrote:
01倡導正名已久請問...(恕刪)



為什麼要打X ~ 本來就應該要打叉

教練教的方法 ~ 只是口頭上教導 ~ 並無違法之意圖

龜隊長的行為也只是觀感不好而已 ~

教練的作法只是要告訴新手開車慢慢開 要小心 ~

所以教練本身的立場是對的 ~ 只是那樣講 ~ 觀感不好罷了

懂了嗎? 旺旺
royaLes wrote:
教練場 - 在大直橋...(恕刪)


不止觀感不好,如果他龜在內線導致交通阻塞那就不止觀感不好而已~
只是我們偉大的政府不取締而已!
剛好另一棟樓有法規,就直接copy過來,
還有那家駕訓班的名字只要複製下面這段話,
google一下 "華 駕訓訓班 復北地下道 大直橋頭"就會出現了


一、法令規定:
(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

二、名詞解釋:
(一)下列任一原因,稱「特殊原因」:
1、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
2、或遇有道路障礙,或能見度甚低,或其他發生駕駛人應減速或酌量增加安全距離之狀況。

(二)正常車流:該路段車流平均速度在80公里以上,稱之。

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royaLes wrote:
為什麼要打X ~ 本來就應該要打叉

本來就不應該打X,01倡導正名就是為了防止某些人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而X來X去
既然您並非這某些人,也沒有法律責任要規避
那更應該遵守正名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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