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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調戲 害死少女 惡駕駛求處無期徒刑->後續判決


這是去年所報導的新聞。原本已為這樣判決夠重了吧
結果今天路過中華電信,有看到他們的展示螢幕上在報新聞,我想應該是MOD的新聞。
結果新聞報導說這件事最後判決如下
業務過失傷害-8月徒刑
遺棄致人於死-8年10月
總共判9年4個月有期徒刑

當下聽到真的傻眼,故意逼車致人受傷只判業務過失傷害~~
原本檢察官是用蓄意殺人求處無期最後法官用過失與遺棄判變成9年4個月,反而判的更輕。
法官該不會認為被告沒有故意逼車,是女騎士不小心撞到竹竿才受傷的吧!

這樣好像宣告說故意逼車害死人不算故意殺人。

這算是恐龍法官嗎?
2011-08-11 23:24 發佈

孤寂之狼 wrote:
這是去年所報導的新聞...(恕刪)


按陰陽超級8....現在法官都不會站在被害人的立場將心比心嗎.....???

孤寂之狼 wrote:
這是去年所報導的新聞...(恕刪)

難怪現在路上一些垃圾肇事都一副不在乎的樣
孤寂之狼 wrote:
這是去年所報導的新聞...(恕刪)

建議原PO去看裁判書內容
檢察官非以蓄意殺人求處無期徒刑亦無蓄意殺人之罪名
裁判書之內容有段指出
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
在這合議庭就罪名成立與否有作出說明
合議庭判決結果本案還可上訴
各位不滿處應是刑罰不夠重吧
 假如檢察官只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罪(不知道檢察官是提殺人還是傷害?)、殺人罪(是第271條:蓄意殺人?)與肇事逃逸等,以文章來看,開車的原本有預謀想要蓄意殺人嗎?而傷害部分,提殺人或傷害,或兩者都提都可,肇事逃逸是一定要的,個人感覺是檢察官問題比較大。

 因為刑法犯了哪幾條都可以提上去公訴,再交由法官裁決,當然一審後家屬不服可以再上訴二審加刑法與附加民事訴訟賠償。

 上法規資料查詢,除了原本檢察官提的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85-4:肇事逃逸..)、業務過失傷害,殺人罪。
 感覺換第276條殺人罪(第276條: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會比較好成立、再加上傷害罪(第277條)、遺棄罪(第293條)、妨害自由罪等,再交由法官去數罪併罰。

 不過現在新聞文章都是斷章取義給觀眾看最精彩的,要真的看到完整的檢察官起訴書與法官的判決書再去評論,才比較公道。

歹年冬搞蕭郎~沒品的人怎麼那麼多,
那公共危險罪呢???怎麼沒有判..這法官是在幹甚麼東西吃的..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Passenger wrote:
那公共危險罪呢???...(恕刪)

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
不就是刑法第11章之公共危險罪
185-4條與294條第2項前段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吃米田 米田 米蟲
這種人關出來還是一樣會犯罪

下個死的就是恐龍法官妳的女兒了,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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