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去年所報導的新聞。原本已為這樣判決夠重了吧
結果今天路過中華電信,有看到他們的展示螢幕上在報新聞,我想應該是MOD的新聞。
結果新聞報導說這件事最後判決如下
業務過失傷害-8月徒刑
遺棄致人於死-8年10月
總共判9年4個月有期徒刑
當下聽到真的傻眼,故意逼車致人受傷只判業務過失傷害~~


原本檢察官是用蓄意殺人求處無期最後法官用過失與遺棄判變成9年4個月,反而判的更輕。
法官該不會認為被告沒有故意逼車,是女騎士不小心撞到竹竿才受傷的吧!
這樣好像宣告說故意逼車害死人不算故意殺人。

這算是恐龍法官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