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家人出車禍,今天第一次調解但是結果讓我很意外
車禍情況是
對方是開車要右轉,小弟家人騎機車是直行在外側車道,結果在轉角處發生擦撞了
對方是陳述我方騎車車速過快且未注意前方狀況
小弟的家人則是陳述說對方右轉方向燈太晚打,導致來不及反應而撞上
作筆錄時我自己看路口監視器畫面因畫面品質太差
是看不出對方汽車是否有打方向燈,而我方機車車速感覺有點快
結果今天調解委員說:
目前的規定已經有修改了,直行車有優先路權,不論我方是否有做煞車或閃避的動作
對方都須負100%的責任
對方則是完全不能接受,所以今天調解是失敗了
不過我很疑惑真的是這樣嗎,臺灣不是有一條很莫名其妙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法條嗎?
我記得一般這種車禍責任通常都是30% 70%這樣分的
很少有聽到有10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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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說明一下
路口錄影帶看來是對方車輛有減速並且向外側車道靠近,但看不出是否有打方向燈
我方機車從影帶來看有超速並撞上對方右前門,
當時我看完錄影帶心理是覺得大事不妙
只是沒想到今天調解委員會說對方要負100%責任讓我蠻意外的
colthan wrote:
目前的規定已經有修改了,直行車有優先路權,不論我方是否有做煞車或閃避的動作
對方都須負100%的責任
如果有修改的話應該就是針對這100%責任的部分吧
以往的法律解釋只要雙方都是行進狀態就沒有誰是100%責任
不管怎麼說對方一定理虧,任誰來判定都會認為對方疏失占絕大比例
對方完全不願意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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