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ed with ImageShack.usUploaded with ImageShack.us對方機車突然從慢車道的缺口衝出來我汽車時速約50~60發現時急踩剎車地板上剎車痕7公尺撞到對方機車後半部對方人身上多處擦傷無大礙請問單看這樣責任歸屬在誰..地點不太清楚 我從台北下去 在高雄義大世界附近小弟潛水多年遇到困難才註冊帳號上來求助...如有冒犯請告知謝謝
端木風 wrote:如圖所示沒有號誌的話樓主跟機車肇事責任大概是7:3或6:4(左方車要讓右方車)但對方又有受傷,去提出過失傷害的話...如果有號誌的話就難說了 樓主畫的不是路口 (另不是車道數相同路口 沒有所謂的左方車要讓右方車)我覺得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或是違反左右轉時需切至最內或外車道如果是路口支線未禮讓幹道樓主事故地點是義大下面的水管路對吧?8/4補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