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剛轉頭看一下狀況,一回頭就被惡意衝撞了~
而且對方還倒車後再往前加速離去…
請從約00:30處開始看~
<7/15 15:55更新>
己報警,但只有現場測量拍照及酒測(我方),但未做筆錄及未開三聯單。
警察說找到對方再做筆錄…但還沒通知找到對方了沒
<7/15 16:40更新>
真的是白色的,可能是光線及記錄器等級不好的關係…看起來像銀色…
我排氣管還有白漆…
<7/15 21:00更新>
18:00接到警察來電,有找到對方,
對方的解釋是有親人開刀住院,急著趕過去…(果然又是這幾種標準答案…)
後來又來電說聯絡不上對方了
他只要叫一聲"借過一下"不就好了~
一開始就罵"你不走是不是? 你不走是不是?"
我回頭看了一下,剛轉頭回來,根本沒時間反應,他就撞上來了
那種藉口誰會相信啊!!!
<7/15 22:00更新>
因為有穿防摔衣、護膝、老貓手套,車子又有裝保桿。
所以只有"右腕挫傷",己經開診斷書了
機車粗估$8000左右(前保桿、後檔泥板、後燈、後牌架、左後照鏡、後輪胎(胎壁遭牌照割傷)、左腳踏)
目前影片尚未提供警方,對方應該也不知道有影片,除非有上01…
<7/15 23:00更新>
有問過警察要不要調監視器,
在頭上紅綠燈處往前方拍,應該拍不到現場,但可以拍到該車開走,
左方紅綠燈上也有一支,不知有沒有拍到這位置…
但警察是說應該不必啦,叫對方出來談一談就好了…

我是打算要修車費、醫藥費、看到最後奔波多少天的日薪
因為我也不想惹來日後生活上的困擾(個資嘛~大家應該懂我的意思…)

<7/16 10:00更新>
目前警方尚未有進一步的通知…
為了證明之前無行車糾紛,再擷長一點的影片。
在影片25秒處經過該車~
車色已更正為銀色,不好意思,我眼殘…

<7/16 15:15更新>
我第一篇在01蓋大樓的文章竟然是發這種文…(苦笑ing…)

剛剛打去派出所問,派出所說等一下回我電話
到時再回報情形。
我會向警方說我要提告對方肇事逃逸
昨天警察有問我人有沒有受傷,我回答看起來沒有明顯外傷。
該不會就因為這樣被當成一般車禍案件處理了吧???
<7/16 15:30更新>
派出所來電話請我過去做筆錄了…
並且說有聯絡對方家屬,大概下週一會出來談。
還有,也說我的車可以先去修了~

<7/16 20:20更新>
去做完筆錄了~
提出肇事逃逸告訴、傷害告訴、毁損告訴、民事賠償告訴。
目前就這樣啦
明天要去修車了…

<7/16 23:20更新>
本來只是不滿這種惡劣的駕駛行為才貼來01,沒料到會傳這麼大…
補上當時照片…

看來左腳踏是歪了…

因為一直漏油,不得已在警察未到前先扶正…

路上看到我不要亂認嘿~我很閉淑~
<7/17 10:50更新>
我是笨蛋…
今天星期天機車行沒開…
白跑一趟。
<7/17 23:00更新>
已報案並提告,等後續司法程序…
還有等著談賠償事宜,雙方當事人尚未見面。
車也還沒修…

上班會很麻煩…
<7/18 22:00更新>
等了一天,沒接到肇事方或警方的電話…

機車先牽去機車行修了﹐借我一台代步車…
明早下班前會再打電話問一下承辦員警,看我的案子是受理到哪裡去了
因為我拿到的單子好像……

(明早我問員警完再補充,因為不想有誤會產生)
<7/18 23:00更新>
剛剛查了一下,肇事逃逸好像保險都不會理賠。
牽機車去修的時候,機車行還一直要我跟對方談過是否保險公司要出面才肯修。
因為保險出險的話,保險公司要先照相,
我是堅持直接修了~
<7/19 00:30更新>
事發至今,肇事者方面一通來電都沒有…

<7/19 09:50更新>
今早打去派出所問,說案子已經移送到分局偵查隊去了
到時候偵查隊會通知雙方過去做說明
怎麼感覺進展好緩慢啊!!!
<7/19 15:50更新>
看來又是"悠閒"的一天過去了
對方依然是沒消沒息…
那天聽警察說車主也是住我家附近龍川街這裡的,今天路邊看到雅歌都會多瞄一下,可惜都沒看到
剛剛去看了機車,該換的差不多都換了,只剩下腳踏桿、前保桿(還在找料)、後輪胎還沒換。
<7/20 14:30更新>
今日依然很"悠閒"的在家
沒有任何進展…
沒接到任何的電話及通知…
晚上再來去看看我的小黑康復了沒。
<7/21 20:30更新>
沒有進展…
機車明天應該會好。

明天會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以及照片,順便問一下到底是怎麼樣了…
<7/21 21:30更新>
分局督察組剛剛有來電說明目前的進展了
非常感謝警方的努力~
不過肇事方如果沒有善意的話,這個案子可能會等上一段時間才會有進展了(因為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要走)
<7/22 21:20更新>
今天機車修好牽回來了~

花了一萬多,加上好幾天上班的交通不便(坐車都快悶出鳥來了,還是騎車自在)…
後續的發展就走一步算一步囉~
對方不賠,我是不會退縮的…
<8/15 22:30更新>
真快一個月就過去了…
今天打去問分局的督察室,回覆是這案子偵查隊處理中。
再問了一下,對方還沒出面說明,也還沒去做筆錄
已請分局方面有新的處理情況要告知我一下。
所以我的總結,"目前尚無進展"。
<8/23 22:30更新>
哎呀!!!我都忘了可以去拿交通隊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
已經滿30天了~
明天再去問問看可不可以拿了~
<8/24 16:30更新>
經詢問分局,對方在8/19已經去做完筆錄了。
目前案件已移送地檢署,等地檢署通知開偵查庭囉~
又是等待的日子囉~
<10/02 08:10更新>
是有沒有這麼誇張啊!!!
送地檢署都一個半月了,竟然連個消息都沒有??
好歹也通知雙方談和解吧??(我記得一般會先要求雙方先調解…)
結果一點消息都沒有…
有沒有人知道,到地檢署的案件可以查到目前的偵辦進度嗎??
都這麼明確的證據,不可能有爭議的肇責,竟然也能拖到現在都沒消息,真是氣死人了!!
<10/06 15:10更新>
剛剛打去桃園地檢署服務處問
服務處的小姐聽起來也有點訝異8/20送的案件到現在都沒通知
最後說最近應該會收到通知,要我再等等……


<10/11 22:30更新>
今天18:00左右接到地檢署電話問我有沒有收到傳票,因為今天下午開庭
當然是沒收到啦…
而且都晚上了才來電話問這個問題。
所以又口頭告知我下次開庭時間,11月9日…
傳票還是會再寄一次。
<10/13 22:20更新>
船票到手了~
丫…是傳票來了…

<11/09 23:00更新>
今天去的算是偵查庭吧…
檢察官先說明我今天是以證人身份應訊。
大概就是再把事發經過再問一遍,做成筆錄。
最後再問就我提告的部份(傷害、毁損)有沒有和解的意願,
對方好像已經去過地檢署了,檢察官說對方有意和解
所以我也回答"有"
最後會先幫本案送調解,調解不成再回到司法程序。
又要等通知調解了…
<11/25 13:00更新>
收到調解通知了…
12月上旬在市公所開調解會…
<12/08 13:00更新>
野狼外觀是有像哪一台400cc的街車嗎??
對方說我當時是騎400街道版R,穿黑色皮衣…怎麼變野狼
對方態度我是覺得…我很無言…
我要的金額對方也無法接受
加上對方帶的資料不全,結果調解失敗,下週再調解一次。
<12/15 09:30更新>
剛剛打電話去調解會,說明了拒絕出席今天的調解
也請調解會把案件退回法院了…
<2012/02/26 07:30更新>
還沒解決~
前不久才收到通知,3月下旬才會開庭~
<2012/03/22 07:30更新>
開庭完畢…
對方認罪,對方竟然公然說謊指稱我在調解會要求20萬的賠償…
法官有問要不要和解
我開的價格對方說無法接受,對方的提出的賠償我也不能接受
最後和解破裂,就等判決下來了~
可是刑事附帶民事告訴不是會一起判的嗎??
為什麼法官會要我民事賠償部份要再去提起自訴??
<2012/03/30 14:30更新>
判決出爐
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
求高手協助民事求償部分,有單據或可提出證明部份(醫療、車損、請假、交通)約兩萬初。
精神損失另計。
現在我該如何進行???另行提告民事??或是上訴再附帶求償?
(有點想放棄民事部份了說…來來回回真累)
<2012/05/06 08:20更新>
氣憤…


傷害判決:101,審簡,96
【裁判字號】 101,審簡,96
【裁判日期】 1010323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
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宜祥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廖宜祥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上午8 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4685-F6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與崁頂
路口停等紅燈時,為其左前方由朱守恩所騎乘之車牌號碼9H
S-018 號重型機車阻檔而無法前行,竟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
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衝撞朱守恩所騎乘之機車,致朱守
恩人車倒地,受有右睕手背挫傷之傷害,並致令該機車後輪
等處受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朱守恩,嗣經警調閱路
口監視器及檢視朱守恩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畫面,始
悉上情。案經朱守恩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
均自白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朱守恩於警詢、檢察官訊問
時證述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現場
照片、中壢長榮醫院診斷證明書、估價單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
4 條之毀損罪。被告係以一駕車衝撞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爰審酌被告
不知控制自身情緒,僅因行車問題而罔顧用路人之安全,駕
車衝撞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致被害人受傷及機車受損,行
為殊無足取,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
人之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公訴人雖以被告曾因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97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甫於94年3 月1 日入
監執行,而於95年1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5年2 月
17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
執行完畢,認被告本件所為構成累犯云云,惟查被告本件之
犯罪時間為100 年7 月15日,距上開前案執行完畢之95年2
月17日已逾5 年,顯不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
是公訴人上開主張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
肇事逃逸判決:101,審交訴,61
【裁判字號】 101,審交訴,61
【裁判日期】 1010323
【裁判案由】 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祥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
緝字第255 號、101年度偵字第3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廖宜祥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上午8
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4685-F6 號自用小客車,由桃園縣
八德市○○路往中山東路方向直行行駛,途經八德市○○路
與崁頂路口停等紅綠燈時,為左前方由朱守恩所騎乘之車牌
號碼9HS-018 號重型機車檔住無法前行,即對朱守恩口稱:
「不走是不是,不走是不是」等語,並駕駛該自用小客車衝
撞朱守恩所騎乘之機車,致朱守恩人車倒地,受有右睕手背
挫傷之傷害(廖宜祥所涉傷害等案件,已另行追加起訴)。
然廖宜祥於肇事後,未將朱守恩送醫救治,亦未為其他必要
之救助措施,反逕自駕駛該自用小客車駛離現場,嗣經警調
閱路口監視器與檢視朱守恩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畫面
,始悉上情。(二)廖宜祥復於100 年8 月17日晚間9 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1115-B9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某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與扶宸維駕駛葉俊榮所有之車牌號碼DN-8385 號
發生行車糾紛,詎其竟與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毀棄
損壞之犯意聯絡,趁扶宸維駕車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後
興路口停等紅綠燈時,各持鋁棒1 支,共同敲擊葉俊榮所有
之車牌號碼DN-8385 自用小客車擋風玻璃等處多下,致令該
車擋風玻璃等處凹陷、碎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葉俊
榮,嗣因葉俊榮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廖宜祥涉犯
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
,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
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
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係以被告廖宜祥另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由
本院審理中,而認本件與該案件有1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
,乃依法追加起訴,然被告另涉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
於101 年2 月13日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40號簡易判決判處應
執行拘役50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而公
訴人於101 年2 月17日始追加起訴,並於101 年3 月12日繫
屬本院,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3
月12日桃檢秋騰101 偵緝255 字第020663號函附本院之收文
戳章1 枚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
時,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40號案件業已判決而終結,揆諸
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依法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這是表示肇事逃逸不起訴嗎??!!
好像不能直接連結判決文,請自行搜尋一下。
不過看到紅色字體部份,我…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