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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到高公局抗議遠通的回應

先生 您好:
這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陳情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本民意信箱。
本郵件由發信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至【局長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遠通ETC 為何不用罰?!」之陳情信件,本局回覆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00021394號
承辦人:丁亮儒
電話: (02)29096141 #2419
傳真: (02)29097421
電子信箱:liang711@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針對遠通電收公司推出免費eTag(新版OBU)整體解決方案所提之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台端致本局局長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
二、 ETC契約規定於廠商發生違約事項改善未果,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其主要目的係希望督促建置營運公司提出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方案,努力完成改善以達到契約規定目標。因此只要建置營運公司提出可行之改善 方案,且額外投入成本已遠高於本局之裁罰金額,即已達到與裁罰相同目的,故可視為裁罰之另一種方式。
三、 本次遠通電收公司提出之整體解決方案可使用路人於實施計程收費前免費取得eTag(新型OBU),初步評估對利用率提升應有相當大之助益,且換裝新版OBU及執行整體解決方案所增加之成本,已超出預估之裁罰金額,故本局現階段雖暫不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但仍將依據契約規定進行檢核,並另設定檢核點,若該公司仍未能達成本局所設定之檢核目標,即追溯自100年4月15日起算,每日處以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非因遠通電收公司提出改善方案,即不予處罰。
四、 依據ETC案契約規定,在確保用 路人權益之前提下,為提供用路人更便利或更先進之電子收費服務,於營運期間內應允許建置營運公司隨著科技之演進,可採用其他電子收費技術。但所增加或變更的電子收費系統仍需經本局查核驗證,且其系統功能仍須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系統功能規範。因此,於ETC契約並未禁止廠商更換其原所採用之電子收費技術。
五、 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0年12月底無法完成高速公路全線eTag系統建置及相關檢核目標,本局將依契約規定辦理,並將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算,處以每日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另遠通電收公司若於101年6月無法達契約規範利用率目標,本局自當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六、 102年高速公 路轉換進入計程電子收費為政府既定之政策,本局均依照契約及相關法令秉公辦理,善盡監督責任,並無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情事。
正本:(請分繕)
副本:

滿意度調查,您可以直接點選滿意度調查問卷填寫。也可以在網站上【填寫滿意度】輸入信件編號及來信時填寫的電子信箱,直接填寫問卷。
※滿意度調查問卷連結之回覆,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收到回覆函後7日內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謝謝您的配合。
信件編號:FWM1000701032 發送時間2011/7/5 下午 06:20:08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 敬上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連絡我們
地址:2430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總機: (02)2909-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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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內容就是很包庇遠通

當然我滿意度調查是給他非常不滿意

且說他內容就是在包庇遠通 圖利廠商
2011-07-07 19:1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高公局 回應
下次改寄交通部長信箱,然後行政院長信箱,最後寄總統信箱
看看回的內容會不會一模一樣
如果明年總統換人,再寄一次高公局長信箱看看是不是一樣是轉貼過來的
台灣法官能買
海關能買
你覺得還有不能買的嗎??

我只會RV wrote:
先生 您好:這是交通...(恕刪)


真是狗屁,小弟針對以下這句話: 且換裝新版OBU及執行整體解決方案所增加之成本,已超出預估之裁罰金額,故本局現階段雖暫不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當初交通部跟遠傳訂定合約有這項規定嗎??廠商支出成本大於裁罰金,所以不罰??真是夠了.假使我在高速公路超速,被警車追,油耗.輪胎耗損.精神緊張耗損總和大於罰金,所以我也可以不罰瞜??
遠傳這項舉動根本不是主動提出,是要被罰款時所做的防禦性成本支出.交通部哪時候這麼貼心了??對於這項回應,小弟個人給予不滿意及中指!!
轉寄到監察院吧,公務人員包庇,瀆職,高公局不辦遠通,看看監察院辦不辦高公局囉
偉士牌修好囉 http://blog.xuite.net/home3360/ecrire
真的是打官腔,
完全不知到人民想的到底是什麼...
無言.
除了高公局還有哪些地方可以寄阿?

看到這種垃圾回應就是很不爽..

我只會RV wrote:
先生 您好:這是交通...(恕刪)


正本清源,商人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是慈善家。

為何國家的建設、納稅人繳的錢所建造的高速公路會允許商人「寄生」呢?

BOT應該是重大建設,ETC也算重大建設嗎?

以上,我傻、我笨、我呆,我真想不通耶…
乾脆大家一人一信寄爆局長信箱好了!!
看到底要包弊到什麼時候
我只會RV wrote:
ETC契約規定於廠商發生違約事項改善未果,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其主要目的係希望督促建置營運公司提出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方案,努力完成改善以達到契約規定目標。因此只要建置營運公司提出可行之改善方案,且額外投入成本已遠高於本局之裁罰金額,即已達到與裁罰相同目的,故可視為裁罰之另一種方式。

1.違約方無法達到契約內容本就該依約行事,契約也明訂違約者罰款。
2.額外投入成本是違約方本該自行負擔之成本,以達到履約之目的,怎可和違約金混為一談?
3.如果欠稅人因欠稅100萬被開罰5萬,後提出繳稅100萬計畫並願捐款50,100元予慈善機構,這5萬元罰款就不用繳?擺明圖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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