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五號下午約三點左右
我行經國道1號南下方向
接近南崁交流道時發生車禍
事發當時我行駛於中內側車道
此時內側超車道是塞爆幾乎不動的狀態
中內側車道則為時動時不動
有鑑於前幾天某牌自小客車
被爆胎大貨車輾過
後方駕駛保持安全距離才躲過一劫
所以在中內側車道終於開始前進的同時
我以緩慢加速大概拉出三個車身距離
(示意圖如下)
超車道
↓
| 車 | 車 | 車 | 車 |
| 車 | | | 車 |
| 他 | | 車 | 車 |
| 車 | 我 | 車 | 車 |
| 車 | 車 | 車 | 車 |
↑
中內側車道
沒想到在我加速至時速50km/hr左右時
他突然打右轉方向燈切換車道!!!!!
(示意圖些許誤差,我的反應時間大概只有三分之二車身長)
我立刻踩下剎車導致輪胎鎖死
想當然還是撞上了~"~
我立刻開警示燈下車理論
我:換車道不會看後面的喔?
他:我以為我過得去阿......
我以為我過得去阿......
我以為我過得去阿......
不到五分鐘國道警察剛好路過
擺了三角錐警示、拍照後就將車拖至警局做筆錄
做完筆錄後對方老爸說各修各的算了
對方老哥又補一句不然就上法院阿!!!
之後就離開國道警局了
補充:
1.撞擊點在我的左前方方向燈位置
對方的右後方方向燈
2.對方車身僅三分之一駛入中外側車道
我是直行車
這真的讓我很氣憤
明明是對方的問題態度還可以這麼強硬
在這邊我想請教各位可否分析我調解的優劣勢
以及國道切換車道安全距離公式
或是相關法條給小弟我參考
拜託各位了
回應樓下有提到的轉彎車禮讓直行車
根據道路安全規則第98條第一項第六款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以上提供參考
當然希望各位都沒機會需要參考
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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