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立即詢問留在現場的開單員警車輛將會被拖往何處?得知拖吊場位在中和區新民街,立即搭乘計程車前往,在距離僅1.1公里的路程,小弟約莫四分鐘即到拖吊場。
來到拖吊場準備領車,領車處的工作人員說車輛還未到,無法領取,要再稍等一會。想不到一等就等了十分鐘,直到9:58分拖吊車才回到保管場。小弟詢問拖吊車駕駛:才短短1.1公里的路程,為何車這麼久才回到保管場?該駕駛回答因為輔助輪有問題,所以開的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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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一看,輔助輪原應有四顆輪胎,然而該輔助輪僅有三顆輪胎,再問:為何可以使用不合格的輔助輪來進行拖吊業務?
該駕駛回答:是我的工具壞又不是你的車輛壞。
說完就將這組壞掉的輔助輪踢到旁邊去,換了一具新的輔助輪,即離場繼續其拖吊業務。完全沒有理會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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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跟該站人員反應,該站人員亦是惡劣的說:那沒關係啦!(若是你的車被這樣對待,看你有沒有關係?

本人隨即撥打新北市政府1999專線,詢問三顆輪子的輔助輪是否可進行拖吊業務?答覆將於七至十四天後會回覆,只是一個簡單的問題竟還要等待一至兩週?要是我們的行政效率如同拖吊業者的效率,我想大家繳稅應該會繳的甘願一點!
回家後我查了一下相關規定,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違規停車拖吊標準作業流程說明之執行拖吊作業之步驟說明第三款,指揮拖吊作業人員使用輔助輪;員警有嚴防受損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之義務,理應注意並預防一切有可能發生意外的可能性。
看起來當時開單員警並未注意拖吊車的輔助輪是否有少,目前已針對該員警及拖吊業者進行申訴,只是按我們台灣的行政效率,若是沒有上電視或上報紙,恐怕就是只能自認倒霉!不過隔天就有中和第二分局的警察打電話給我,問我當天的情形,我告訴他三顆輪胎的輔助輪一事,該位員警也認為這是不合規定的,還叫我去檢查看後輪是否有損壞(不知是安撫我還是真心的)!不過他對於員警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部分,並不回應我而且快速的掛電話(好!我知道了,我們會去查)。
在這邊發表,不是為自己的違規申訴,畢竟違規停車是事實,被開單拖走也就只能認了,下次要上廁所,還是乖乖的把車停好再去上,不要貪圖一時之便。
不過,違規停車的車主也有該有的權利,拖吊業者為了搶業績,怕車主回來要求放車所以快速拖走,卻不顧其器具不符規定(沒有一輛車可以只用三顆輪胎還在馬路上跑吧!),照樣拖走。我也是繳了一千元的拖吊費,為何我得到與其他被拖吊的車輛不同的待遇(是否可提起減少價金的訴訟?還請熟法律的大大建議)?另外,少一顆輪子的輔助輪是否可使用?若是發生意外該怎麼辦(是否可依公共危險罪進行舉發?)?使用了是否也屬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該拖吊車是否也應該受罰?
全案已發至警政署相關單位,就讓我們大家等著來看接下來警方會怎麼處理?

1)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警察局來函表示將會請員警注意並規勸相關業者(大家沒事的意思)
3)警方依法行事,沒有疏失,拖吊業者只是執行其業務(大家也都沒事)
4)警方開單時並未見到輔助輪有少,疑似拖吊業者在行車當中車輪掉落(都是拖吊車的責任)
5)警方當時並未見到輔助倫有少,拖吊業者也不承認有輔助輪掉落的情形(來個死無對證)
6)該開單員警進行懲處,拖吊業者記點,拖吊車駕駛開罰單(應該不大可能會有這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