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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的中和區拖吊駕駛

小弟於6月30日上午9:44送太座去公司後,準備上高速公路南下去新竹,想說先上個洗手間,免得在高速公路上發生糗事,遂將車暫時停放於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36號前的營業乘客招呼站,並進去該棟大樓借用廁所進行小解,前後不到三分鐘的時間,當走出來時發現車輛已被拖吊車給拖離,當來到違停處,車輛已駛離,無法要求放車。
小弟立即詢問留在現場的開單員警車輛將會被拖往何處?得知拖吊場位在中和區新民街,立即搭乘計程車前往,在距離僅1.1公里的路程,小弟約莫四分鐘即到拖吊場。
來到拖吊場準備領車,領車處的工作人員說車輛還未到,無法領取,要再稍等一會。想不到一等就等了十分鐘,直到9:58分拖吊車才回到保管場。小弟詢問拖吊車駕駛:才短短1.1公里的路程,為何車這麼久才回到保管場?該駕駛回答因為輔助輪有問題,所以開的較慢。
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107/mobile01-53b558516b858b2b5e7ce68c634d8bfc.jpg

小弟一看,輔助輪原應有四顆輪胎,然而該輔助輪僅有三顆輪胎,再問:為何可以使用不合格的輔助輪來進行拖吊業務?
該駕駛回答:是我的工具壞又不是你的車輛壞。
說完就將這組壞掉的輔助輪踢到旁邊去,換了一具新的輔助輪,即離場繼續其拖吊業務。完全沒有理會我的意思。
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107/mobile01-254282ed301d79d290e17887fddb1d37.jpg

當場跟該站人員反應,該站人員亦是惡劣的說:那沒關係啦!(若是你的車被這樣對待,看你有沒有關係?)

本人隨即撥打新北市政府1999專線,詢問三顆輪子的輔助輪是否可進行拖吊業務?答覆將於七至十四天後會回覆,只是一個簡單的問題竟還要等待一至兩週?要是我們的行政效率如同拖吊業者的效率,我想大家繳稅應該會繳的甘願一點!

回家後我查了一下相關規定,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違規停車拖吊標準作業流程說明之執行拖吊作業之步驟說明第三款,指揮拖吊作業人員使用輔助輪;員警有嚴防受損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之義務,理應注意並預防一切有可能發生意外的可能性。

看起來當時開單員警並未注意拖吊車的輔助輪是否有少,目前已針對該員警及拖吊業者進行申訴,只是按我們台灣的行政效率,若是沒有上電視或上報紙,恐怕就是只能自認倒霉!不過隔天就有中和第二分局的警察打電話給我,問我當天的情形,我告訴他三顆輪胎的輔助輪一事,該位員警也認為這是不合規定的,還叫我去檢查看後輪是否有損壞(不知是安撫我還是真心的)!不過他對於員警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部分,並不回應我而且快速的掛電話(好!我知道了,我們會去查)。

在這邊發表,不是為自己的違規申訴,畢竟違規停車是事實,被開單拖走也就只能認了,下次要上廁所,還是乖乖的把車停好再去上,不要貪圖一時之便。

不過,違規停車的車主也有該有的權利,拖吊業者為了搶業績,怕車主回來要求放車所以快速拖走,卻不顧其器具不符規定(沒有一輛車可以只用三顆輪胎還在馬路上跑吧!),照樣拖走。我也是繳了一千元的拖吊費,為何我得到與其他被拖吊的車輛不同的待遇(是否可提起減少價金的訴訟?還請熟法律的大大建議)?另外,少一顆輪子的輔助輪是否可使用?若是發生意外該怎麼辦(是否可依公共危險罪進行舉發?)?使用了是否也屬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該拖吊車是否也應該受罰?

全案已發至警政署相關單位,就讓我們大家等著來看接下來警方會怎麼處理?

1)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警察局來函表示將會請員警注意並規勸相關業者(大家沒事的意思)
3)警方依法行事,沒有疏失,拖吊業者只是執行其業務(大家也都沒事)
4)警方開單時並未見到輔助輪有少,疑似拖吊業者在行車當中車輪掉落(都是拖吊車的責任)
5)警方當時並未見到輔助倫有少,拖吊業者也不承認有輔助輪掉落的情形(來個死無對證)
6)該開單員警進行懲處,拖吊業者記點,拖吊車駕駛開罰單(應該不大可能會有這種結果)
2011-07-04 4:06 發佈

poki8911 wrote:
惡劣的違 colon...(恕刪)


不會阿人家在捍衛自己的權利

不像有人自己開車去扎到釘避震漏油在去原廠給人家給凹保固

笑死人

這種小事在那鬼吼鬼叫


colonel65731 wrote:
小弟於6月30日上午9:44送太座去公司後,準備上高速公路南下去新竹,想說先上個洗手間,免得在高速公路上發生糗事,遂將車暫時停放於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36號前的營業乘客招呼站,並進去該棟大樓借用廁所進行小解,前後不到三分鐘的時間,當走出來時發現車輛已被拖吊車給拖離,當來到違停處,車輛已駛離,無法要求放車。
小弟立即詢問留在現場的開單員警車輛將會被拖往何處?得知拖吊場位在中和區新民街,立即搭乘計程車前往,在距離僅1.1公里的路程,小弟約莫四分鐘即到拖吊場。
來到拖吊場準備領車,領車處的工作人員說車輛還未到,無法領取,要再稍等一會。想不到一等就等了十分鐘,直到9:58分拖吊車才回到保管場。小弟詢問拖吊車駕駛:才短短1.1公里的路程,為何車這麼久才回到保管場?該駕駛回答因為輔助輪有問題,所以開的較慢。
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107/mobile01-53b558516b858b2b5e7ce68c634d8bfc.jpg

小弟一看,輔助輪原應有四顆輪胎,然而該輔助輪僅有三顆輪胎,再問:為何可以使用不合格的輔助輪來進行拖吊業務?
該駕駛回答:是我的工具壞又不是你的車輛壞。
說完就將這組壞掉的輔助輪踢到旁邊去,換了一具新的輔助輪,即離場繼續其拖吊業務。完全沒有理會我的意思。
http://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107/mobile01-254282ed301d79d290e17887fddb1d37.jpg

當場跟該站人員反應,該站人員亦是惡劣的說:那沒關係啦!(若是你的車被這樣對待,看你有沒有關係?)

本人隨即撥打新北市政府1999專線,詢問三顆輪子的輔助輪是否可進行拖吊業務?答覆將於七至十四天後會回覆,只是一個簡單的問題竟還要等待一至兩週?要是我們的行政效率如同拖吊業者的效率,我想大家繳稅應該會繳的甘願一點!

回家後我查了一下相關規定,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違規停車拖吊標準作業流程說明之執行拖吊作業之步驟說明第三款,指揮拖吊作業人員使用輔助輪;員警有嚴防受損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之義務,理應注意並預防一切有可能發生意外的可能性。

看起來當時開單員警並未注意拖吊車的輔助輪是否有少,目前已針對該員警及拖吊業者進行申訴,只是按我們台灣的行政效率,若是沒有上電視或上報紙,恐怕就是只能自認倒霉!不過隔天就有中和第二分局的警察打電話給我,問我當天的情形,我告訴他三顆輪胎的輔助輪一事,該位員警也認為這是不合規定的,還叫我去檢查看後輪是否有損壞(不知是安撫我還是真心的)!不過他對於員警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部分,並不回應我而且快速的掛電話(好!我知道了,我們會去查)。

在這邊發表,不是為自己的違規申訴,畢竟違規停車是事實,被開單拖走也就只能認了,下次要上廁所,還是乖乖的把車停好再去上,不要貪圖一時之便。

不過,違規停車的車主也有該有的權利,拖吊業者為了搶業績,怕車主回來要求放車所以快速拖走,卻不顧其器具不符規定(沒有一輛車可以只用三顆輪胎還在馬路上跑吧!),照樣拖走。我也是繳了一千元的拖吊費,為何我得到與其他被拖吊的車輛不同的待遇(是否可提起減少價金的訴訟?還請熟法律的大大建議)?另外,少一顆輪子的輔助輪是否可使用?若是發生意外該怎麼辦(是否可依公共危險罪進行舉發?)?使用了是否也屬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該拖吊車是否也應該受罰?

全案已發至警政署相關單位,就讓我們大家等著來看接下來警方會怎麼處理?

1)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警察局來函表示將會請員警注意並規勸相關業者(大家沒事的意思)
3)警方依法行事,沒有疏失,拖吊業者只是執行其業務(大家也都沒事)
4)警方開單時並未見到輔助輪有少,疑似拖吊業者在行車當中車輪掉落(都是拖吊車的責任)
5)警方當時並未見到輔助倫有少,拖吊業者也不承認有輔助輪掉落的情形(來個死無對證)
6)該開單員警進行懲處,拖吊業者記點,拖吊車駕駛開罰單(應該不大可能會有這種結果)


請先檢查你愛車被拖吊後的車況
如果有損傷,那就有申訴的理由
如果沒損傷,那官方就會說以後注意跟改進
就你所言,
違規停車的車主也有該有的權利
所以他們在拖吊工具雖有故障,但也慢慢的也安全的拖吊到場,表示有在注意
何況你在文中更提及:
(說完就將這組壞掉的輔助輪踢到旁邊去,換了一具新的輔助輪,即離場繼續其拖吊業務。)
似乎表示這組輔助輪可能是在工作時壞掉,並非一開始就用壞的去拖吊(這時更要檢查你的愛車)
我曾經遇過比你更慘的經過
但車子沒有異狀,就只得到警方跟場方的共同道歉而已
只能期許自己以後儘量不違規被拖吊(就我,至少有十年以上沒被拖吊了)
為了爭一口氣,往往會一肚子氣!


應該是被拖吊心情不好
上來想要取暖吧
怎覺的被害人被罰了還得不到溫暖,他也說了,他有錯在先,甘心受罰只是車被這樣對待,想得到公平的待遇而已,說真的今天如果是超跑的話,我看也沒有幾台敢這樣拖吧,有時想一想,對方要賺錢的時候手腳真的超快的,我就不信如果自已的車被托到受傷的話能有幾個不抓狂的

colonel65731 wrote:
小弟於6月30日上午...(恕刪)

拖吊業者惡劣??那違規停車惡不惡劣??如果害人發生車禍惡不惡劣....

super170 wrote:
那違規停車惡不惡劣??如果害人發生車禍惡不惡劣....(恕刪)


人家是停在營業乘客招呼站,如果發生車禍,應該也沒什麼責任吧!
那個地方本來就可以放車子,只是只能放計程車而已

拖吊只是代履行,在沒有嚴重妨害交通的情況下,應該是要先告知(廣播OR通知車主)的
不然其實有違比例原則
只是沒人講,也沒什麼願意講
高雄市這一點就做的不錯
多一個動作,就不會讓人家覺得政府在搶錢,反而這樣拖會得到人民的掌聲
人人總有三急,多一點同理心會更好
人有三急 大頭不急急死小頭

又不是那台敞篷車子丟在路旁邊聊天


反而是敞蓬車丟路邊中間聊天 偷吊手還裝俗臘裝孬種


下次還是建議有經過加油站在去加100元的油然後放心去上吧

super170 wrote:
拖吊業者惡劣??那違...(恕刪)


"畢竟違規停車是事實,被開單拖走也就只能認了"
樓主開始就已經承認違規停車是事實了 閣下是選擇性閱讀嗎
我相信大多數人開車都會有違規臨停過(包含我自己)
閣下必然是連去7-11買罐飲料都願意繞半個小時找到車位
之後再走20分鐘回來買的守法之人
小弟僅在此表達個人萬分欽佩之意


colonel65731 wrote:
我也是繳了一千元的拖吊費,為何我得到與其他被拖吊的車輛不同的待遇(是否可提起減少價金的訴訟?還請熟法律的大大建議)?(恕刪)



這應該就是你想要的重點吧。

這種情況,一般人只想著如果車子有受損就要求償,沒有受損就要求處罰拖吊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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