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區昨清晨發生酒駕死亡車禍!一男三女到夜店狂歡後,男子酒後駕車送三女回家途中,疑因超速行駛,車子失控衝上人行道,撞斷兩棵椰子樹,車子騰空飛起一百八十度打轉,後座兩名未繫安全帶的女子被拋出車外,造成一死三傷,其中一人命危。闖禍男子雖對死者母親跪地懺悔,但傷心的母親痛斥:「一切都太遲了!」
警方說,車禍中喪命的潘嘉琦(十八歲)與重傷命危的羅敏(十八歲)都是花蓮高商應屆畢業生。而駕駛莊尉良(十九歲)及坐右前座的女友藍海寧(十八歲),因都繫了安全帶,幸運僅受輕傷。莊男酒測值達零點三四毫克(超過酒駕開罰標準值零點二五毫克),昨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罪移送。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etzeCknDU0
小弟不會超連結 請見諒
再來 請問那部是什麼車呢 我知道因該是三菱1.6轎車 改成這樣... 太誇張
喝酒狂飆 女友都不會阻止 還讓他繼續飆車 這樣看下來駕駛少說要陪個上百萬
唉...沒看錯少說要奮鬥個20.30年.....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死的都不是自己 別人的孩子都死不完
若酒駕為肇事主因,更應以刑法第271條or第277條or第278條論處!
而不是用過失致死下去判,短短不到兩年,絲毫無嚇阻作用.............

全台歷年酒駕肇事傷亡統計表 : 請點選
平均台灣每年要有500-600人死於酒駕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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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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