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ing wrote:讓公務員登錄不實資料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承辦員警拿這條找對方..對方一下就蹦出來找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