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問題:
"敬啟,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以上是否如此解釋? 民眾是否可以檢舉? 謝謝!"
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的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你於100年6月14日寄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電子郵件,經本大隊處理,茲答復如下:
一、 有關詢問汽車遠光燈與霧燈使用時機,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已明文規定汽車行駛時,應依規定使用燈光,倘汽車駕駛人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
二、 另詢問民眾是否可以檢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一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四、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交通問題的關心。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承辦科室:交通警察大隊陳美蓉
聯絡電話:02-22255999分機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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