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arp wrote:紅線停車是要受罰地,但是停紅線以內就沒關係....(本案件已經新北市汐止區分局證實並無違規知情事,汽車停車之位置只要不妨礙其他汽車通行即可,阻礙行人動線沒關係....)。...(恕刪) 哈哈這個常看到阿為了不壓到紅線車子停到人行道上結果停在人行道上還不是違規?最好是這樣不算違規啦你那個警察不想辦 給你打馬虎眼啦我跟十個分局的承辦員警交手過有兩三個分局的也都是這樣一副散散漫漫愛辦不辦的樣子找一堆理由來刁你奇怪到底是違規的錯還是檢舉的錯?不過台北市的員警要拍拍手效率快不拖泥帶水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shiorizero wrote:問題是...警察不知道停上人行道要開單...常看到這種車什麼事也沒有的...全身而退!照理上來說這種情形應該照拖無誤才對~...(恕刪) 警察不想管而已原因很多...懶得辦太陽太大績效夠了有收東西了覺得很煩阿...反正他不辦你也拿他沒皮條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 111 條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一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第 112 條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