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看過類似的新聞,報導說有被攔下,非人為破壞,是品質差異自然所造成,就沒開單了~如果會被開單,圖中的小黃,早就被開單,還敢天天上路做生意。說真的,路上蠻多這種落七車牌~ 不是嗎?決定把車牌平放在戶外,風吹雨淋日曬後,再來使用~ 哈
ncbai wrote:以前看過類似的新聞,...(恕刪) =.=不用這樣做拿那種平灌裝硬臘 打時你就會發現..黑色的會掉漆(機車 還有自用車牌 同樣)可能硬臘中的成分導致...或是太天真拿打蠟機 順便打................我是第一次不知道時....把自己車牌一起打蠟 結果...變灰喵(一張好好的車牌被我打的悔八里喵)
a127846815 wrote:剛剛看到一台計程車遠...(恕刪) 來跟你說明一下就法律來講可以開罰罰300第 14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但就民眾拍照檢舉的話不成立因為警察會說"車牌仍可以辨識 為避免爭議 不予舉發"(廢話 如果車牌沒辦法辨識 民眾怎麼拍照檢舉?)其實14條3項條文並沒有寫到車牌可不可辨識是開罰成立要件第 14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有講到不能辨識車牌的是13條1項罰2400第 13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但警察要打迷糊仗把13條跟14條扯在一起就是不舉發你也拿它沒皮條我還看過有人把U偽裝成O的還有3改成8的這個很多所以這個違規一定要警察攔停才能開單但警察也都不管所以幾乎可以說是無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