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在未有號誌之直行的一般道路上,車流量大,車速與車潮均速
前方自小客車突然緊急剎車導致後方兩台機車騎士追撞
兩台機車分別是本人與友人的.
再來示意圖:

雙方人車狀況:
我(機車):整個人飛出造成全身多處擦傷挫傷,車體右前方全毀,無酒駕
友人(機車):左右手掌輕微擦傷,前方車殼斷裂,無酒駕
對方(汽車):左後方保險桿斷裂,人沒事,酒測值超標
事後筆錄與和解:
派出所警員先生強調如果是直行道路上發生事故,追撞方一定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不管對方有沒有酒駕
上法院之後我方都是比較虧的,至於對方酒駕屬於公訴罪會另外起訴,所以建議雙方用和解的方式解決,
最後對方無須賠償我方任何費用,而我方須賠償對方保險桿修理費數萬元(舊賓士),對方酒駕卻不用付
任何賠償請問這樣合理嗎?
再請問對於一個酒駕的人可以用一般交通規則來判別過失嗎?
以上。麻煩大家的幫忙與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