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在自家門口與他方車輛發生事故

事情是這樣的
發生時間4月29日16:55
地點:家門口

當時有點雨
我正要出門從騎樓裡面倒車到馬路上
在倒車前我有看到停在隔壁的轎車停在隔壁門口


上個月在自家門口與他方車輛發生事故

第一張圖是警察畫的相對位置圖 已經移動車子碰撞的位置



上個月在自家門口與他方車輛發生事故

結果一倒車出去 對方車輛倒車碰撞到我的駕駛座車門
我一直有注意後方兩側的車輛 但是對方堅持是我倒車不慎碰撞到他

雙方保險都有加重 到填寫資料之後雙方同意自行和解以保險對賠
事故後三天內我就去辦理出險我的保險公司也有通知對方
不過對方說在開車不能接電話
(當時我上車之後倒車前剛好妻子拿東西給我在門口看我倒車 說對方一邊打電話一邊在倒車)

現在的問題來了 事故過了一個月 對方的保險公司都沒有來評估我車子損傷部分和估價
我打電話通知對方卻不理會我(打手機現在關機 打家裡電話說他不在)
我願意以最簡單的方式調解
但是這樣子拖下去恐怕我車子維修遙遙無期

現在我該如何做下一步的動作呢
對方不理會也不能和解
請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2011-05-25 16:31 發佈
這種情況不能與自己的保險公司說.
請自己的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先把自己的車先修理好.....
不知道行不行得通.
問問看保險公司吧!

樓主 應該沒買甲乙丙式,

所以,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嗎?

申請公所協調,這是最快的方法!
不行 保險公司叫我請警察方面通知對方
我想除了申請調解還有什麼方法
最後要走上法院也沒辦法

saleenon wrote:
雙方保險都有加重 到填寫資料之後雙方同意自行和解以保險對賠
事故後三天內我就去辦理出險我的保險公司也有通知對方
不過對方說在開車不能接電話
(當時我上車之後倒車前剛好妻子拿東西給我在門口看我倒車 說對方一邊打電話一邊在倒車)

現在的問題來了 事故過了一個月 對方的保險公司都沒有來評估我車子損傷部分和估價
我打電話通知對方卻不理會我(打手機現在關機 打家裡電話說他不在)
我願意以最簡單的方式調解
但是這樣子拖下去恐怕我車子維修遙遙無期(恕刪)



看這樣子,樓主的保險應該是沒問題的,(財損責任險)還有請保險公司評估。

對方看起來似乎是沒有,也許是對方在框你的吧,所以才閃躲責任。

看這樣子,2人講下去也無濟於事,只能上法院求個公道了 

好處是~你可以拿修車單據向對方多要一點,還不用透過對方保險公司殺價 
感謝各位的建議
損壞鈑金凹陷的部分維修完成
對於要求責任賠償不提出了
想想人沒有受傷就好
本來想給對方一點教訓
沒有非常嚴重的事故(雖然車體有損傷)
不跟他計較
有找一些資料跟大家分享
關於事故發生的處理如下

當發生事故的時候,請駕駛人莫急莫慌莫害怕,只要掌握好以下原則,再加上做好事後的處理,便可讓事故的發生有一個圓滿的落幕。
臨場如何處理?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一)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書面內容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二)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警告標誌,保護現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現場處理完畢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項?
(一)民事賠償: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交通事故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 請審理 (民事賠償依規定警察不得主動干涉) 。
2.民事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不告不理』,現場處理警察機關,不會主動通知辦理,當事人應自行依法辦理。  
(二)初步分析研判: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在辦公時間主動親往交通大隊聯合服務中心(北平東路一號一樓)查詢。
肇事責任處理篇
【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6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造當事人住居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當事人於事故發生過程中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應持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應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一)如何申訴:
1 .對於交通大隊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有異議時,請向違規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訴。
2 . 線上申訴
(二)如何申請鑑定:
對於交通大隊初步分析研判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6個月內逕向: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申請鑑定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 7~8 樓
電話: (02)2365-8270

感謝各位熱心回覆
祝大家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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