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小弟去宜蘭拜訪客戶,3/30 13:43分 南下42公里處被國道警察攔下來,時速111公里,超速被開一張罰單(沒注意國道五只有限速90公里,以為都100公里),而今天5/4 又收到一張罰單打開看內容,快暈倒,內容是3/30 13:40分經國道五號南下37.2公里處被測速拍照,(哪時被拍的我都不知道),3分鐘被開兩張單,請問這樣是兩張罰單都要繳嗎,國道警察會不會太機車了.前面先放雷達測速,後面再把你攔下來,在開一次單,請問這樣申訴有用嗎,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減免罰單呢,麻煩各位大大幫幫忙,謝謝了
omdsue wrote:
拜託,同一行為兩罰才...(恕刪)
節錄自"行政法"
行政罰之「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再釐清;
時空緊密關連:
行為間有無時空緊密關係,係依通常經驗判斷該行為時空緊密而難以分辨前後關係,即得視為一行為。
例如連續超速且違規超車,若時間與空間上無法分割,
有緊密時空關連性時,歸之於「一行為」;
但若長途開車而持續超速(如高雄到台北),則因該個別違規行為並無「緊密關連」,
因為時空上持續一段時間與距離,可視為「數行為」。但若行為人所違規性質不同,
且時間上可分割,則屬數行為,而非一行為。
強調「時空緊密關係」主要在於,數行為若強行分割則違反「自然」稱之。
樓主應可以申訴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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