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車禍狀況我騎機車在慢車道往基隆路公館方向,對方從第二車道變換到第三車道(慢車道)撞到
我,當下我機車滑出去昏迷送醫,醒來已經在醫院,我爸到醫院就問對方說「是你撞的嗎?」,
對方回答「對,是我撞的」,在我爸還沒到醫院之前我請對方打給我女朋友,通話內容也是說跟我
發生擦撞,當天對方的媽媽、叔叔也來到醫院,沒想到在隔天對方跟她媽媽再來醫院看我就反口,
說他只是好心送我到醫院,他只是路過而已,到了我開刀前一天對方有來,但只有他本人進來,
問我好點沒,又鬼鬼祟祟的走出病房,因該是在跟他家人談話,沒多久就說他會再來看我就走了,
之後就都沒來過連一通電話也沒有,我住院期間我爸有打給對方,很客氣的說「你怎麼都沒有來看?」
沒想到對方卻回我爸說「現在誰對誰錯還不知道,要等鑑識報告出來再說」,於是這一連串的行為,
讓我覺得非常無奈也很無言,現在有打算要對他提出告訴。
今天我去申請了「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方的初步研判可能肇事原因:涉嫌變換車道未讓直
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我的部分則是空白。
想請問要再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是一定要還沒提告前就要申請嗎?
還有我阿伯有請他朋友寫刑事告訴狀,但罪條卻是「傷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我很疑惑,
詢問我阿伯老半天他也是說是這個沒錯,印像不是都是「過失傷害嗎」?
煩請懂法律或是有類似經驗的大哥大姐幫忙解惑,謝謝!!
無資料證明是故意以違規方式要使對方受傷--->過失。
重點要有驗傷單,在中華民國人體死傷的最大。
要記得開診斷證明書(最便宜的那一種)+提出告訴(先告,和解再撤回),為避免自己亦有責任(大部份案件雙方都會有責任,在台灣要不違規是很難上路的)而遭到對方保險公司求償,和解時要記得請對方簽空白撤回告訴狀2紙,數年後遭對方保險公司求償而提出民事訴訟,就可以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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