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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閒轉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轉貼自公路警察局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cglist.phtml?Category=100003

因看到許多大大常因這類問題討論,所以雞婆一下!

要砲要褒請隨意,若是不妥,請板大刪了吧!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宣導並勸導服務用路人。
二、執法期:自95年10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各階段期程及執法重點項目如下: 
(一) 第一階段:
1、期程: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2、項目:「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及「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
(二) 第二階段:
1、期程: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
2、項目: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及「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 第三階段:
1、期程:96年4月1日至96年6月30日。
2、項目:除賡續第二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
貳、執法認定標準
一、法令規定: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
二、名詞解釋:
(一) 下列任一原因,稱「特殊原因」:
1、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
2、或遇有道路障礙,或能見度甚低,或其他發生駕駛人應減速或酌量增加安全距離之狀況。
(二) 正常車流:該路段車流平均速度在80公里以上,稱之。
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
(一) 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管規則8-1-1):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於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
(2)正常車流。
(3)無特殊原因。
(4)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
(5)且非超車行駛於緊臨其(外側車道)左側之車道,或行駛除外側車道及緊臨其左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者。
2、依各路段主線車道狀況,區分違規態樣如下:
(1)2車道路段:
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2)3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線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內側車道。
(3)4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外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
(4)5車道路段:
(二)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2011-03-28 9:53 發佈
大家都能守規矩,高速公路會順很多~~

最不能理解的就是,一堆車出閘道後,不趕緊加速?!雖然印相中是規定時速60km才能切進來,但是在高速公路幾乎也都是90km以上的時速再開,以60km速度切進來,但是都會造成後方踩煞車閃避的狀況
在不加速的車中,有些車竟然還一直想往中、內車道! 真不怕被後面車的追撞....
Johnny7293 wrote:
最不能理解的就是,一堆車出閘道後,不趕緊加速?!雖然印相中是規定時速60km才能切進來,但是在高速公路幾乎也都是90km以上的時速再開,以60km速度切進來,但是都會造成後方踩煞車閃避的狀況


印象中好像是80 不過不管怎樣 真的一推人都不加速的

好像油門踩了會爆炸......


Johnny7293 wrote:
大家都能守規矩,高速...(恕刪)


+1,
從加速車道進外線或從外線切至減速車道, 請提早打方向燈.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evanchiu2003 wrote:
轉貼自公路警察局 h...(恕刪)
很明顯地...宣導不周,執行不力...
96-桃山、喀拉業山 97-玉山主峰 98-石門山、合歡主峰、奇萊南峰、南華山 99-伊澤山、大霸尖山、小霸尖山、加利山 100-合歡東、北、西峰

yehshichow wrote:
很明顯地...宣導不...(恕刪)


今年是民國一百年了.........

evanchiu2003 wrote: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


以台灣的交通狀況 , 要落實執行好像很困難 ,
例如上面那條 ,
在北部路段 , 要 "緊臨車道" 前後方各約 100公尺的安全距離 ,
也就是說 第二車道要將近兩百公尺的空間 , 而佔用內側(超車道)車輛仍不駛出,才算違規
這樣好像很難 , 除非是一些很順暢的路段, 車距才能拉到那麼大

而且龜佔超車道的取締條件要是連續性的 , 不向闖紅燈或超速,一兩張照片就可以處罰 ,
再加上還要其他條件成立才能取締 .
真要國道警察開車上路取締真的有他的困難在 ,
除非動用直昇機空拍 , 不過直昇機用在這邊好像太浪費了....

所以交通單位也只能宣導宣導再宣導....($$$$$$$ , 宣導要 $$,所以有在宣導可是很少看到就是了)

Johnny7293 wrote:
大家都能守規矩,高速公路會順很多~~

最不能理解的就是,一堆車出閘道後,不趕緊加速?!雖然印相中是規定時速60km才能切進來,但是在高速公路幾乎也都是90km以上的時速再開,以60km速度切進來,但是都會造成後方踩煞車閃避的狀況
在不加速的車中,有些車竟然還一直想往中、內車道! 真不怕被後面車的追撞.......(恕刪)


離開高速公路的閘道設速限合理,因為即將進入一般道路,該減速,
我真搞不懂,為何上高速公路的閘道也要設限速 (40,60?)
不是該給駕駛趕快拉車速,以便順利切入國道主線嗎 ?
怎麼還在限速呢 ? (太彎或是有特殊需求除外)

evanchiu2003 wrote:
轉貼自公路警察局 h...(恕刪)

+1..
考駕照時有項為直線加速,應該很多人認為只是應付考照,
在上國道時就是需要直線加速...或是超車時,
從上的40加速至80以上,
內線超車加速至最高限速....
就是有很多人還是需要再去重考..尤其是規則(不夠用功還是笨不太清楚)。

evanchiu2003 wrote:
轉貼自公路警察局 h...(恕刪)


板上文盲很多,你貼這麼長要他們的命嗎?

上次還有人叫我打電話去問國道警察「快速道路內側是不是超車道?」

我用600D寫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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