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上班和住家都在桃園市區,今天中午12點多接到一通來至板橋交通局某位警員的電話,
說我幾月幾號幾點再板橋撞到人肇事逃逸,有人記到我的車牌,叫我下午兩點去他們交通局配合辦案一下,
因為車主是我媽媽,但平常車都我在開,所以一開始我媽接到電話也很緊張,也打去165確定不是詐騙集團,
我也只能上班先請假,然後回家再我媽在一起去板橋,沒想到車開到一半那個員警打來說看錯車牌,
叫我們不用去,之後就沒說什麼就掛掉了,然後我們只能摸摸鼻子往回家路上走回去,
但我越想越生氣,一通電話我就必須馬上趕到你分局,不然就說不去也可以,到時候上法院而已,
今天這樣是板橋,那明天是台中,後天是高雄屏東或者花東,我也要協助辦案嗎?
身為良好市民,我也為被害者感到難過,所以也沒說什麼就二話不說直接過去,
但是車牌和車行還有顏色沒一點跟我的車一樣,而那警員就直接把我當犯人一樣喝令我馬上過去,
難道我不能去住家附近的警察局做個筆錄嗎?難道不能跟我另外約個時間嗎?我假請好人也在路上,
難道這就是所謂的法律嗎?今天是我碰到這問題,明天一定有其他人會碰到,難道只能配合員警的方便嗎?
不用發函 不用公文 不用事前通知,只要員警一通電話,哪怕你再生孩子,都必須馬上火速趕到,否則上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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