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從事外勤業務工作,平日以車代步,自己車輛正值保養期間,向友人商借了一台舊車代步,在那天晚上,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不巧與一台機車發生車禍,小明立 即下車查看傷者狀況,並立即通報警察、救護單位至現場處理!當救護車來到現場時,卻不幸!未發覺傷者就在路口轉角處,從傷者身體某處輾壓接觸,小明當即用 力拍打救護車車身,警示救護人員!最後仍難避悲劇發生。救護車經送傷者就醫後,回天乏術不幸死亡!!一時現場民眾及各大媒體眾說紛紜。
在移送板橋地方法院之後,小明被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救護車駕駛也同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經板橋地方法法院審理後,處以過失傷害判處小明有期徒刑5個月又29日,而救護車駕駛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
在此同時小明又接到民事庭的傳票通知,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險保險法規定,行使代位追償權,對小明提出給付受害人160萬的死亡保險給付求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原來小明向友人所借車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依強制保險法第一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同法第七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 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其立法意即為無過失責任推論,小明所駕之車輛,係依規定應訂立強制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車輛。在特別補償基金給付受害人保險金後,而對小明行使代位追償權。
但同一事故有數行為人?依理救護車為同法規定之被保險汽車,受害人自可依法申請汽車強制險給付,也非須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不可。肇於本案事故後,受害人致死原因不明。小明為被追償之對象,案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受害人確有兩處不同撞擊型態的傷勢。法官對小明論以過失傷害,而救護車駕駛則被論以業務過失致死,此為審理調查判決之結果。
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事故汽車部份為被保險汽車,部份為未保險汽車,保險人間與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 間,都應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前項所稱牽涉,係指事故汽車於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而與受 害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者。
何謂特別補償基金?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未能依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行使請求權之事項: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代位追償要件:
一、逾期未投保車輛。
二、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酒後駕車或吸食毒品、管制藥物。
三、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四、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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