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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人突然衝出導致我打滑受傷只能自認倒楣嗎??

http://0rz.tw/Fo3BY 事發經過跟這個很類似

http://img819.imageshack.us/img819/3773/img0131resize.jpg (事故現場圖)
我是晚上11點在永和中和路537號往中和方向,對面車道有一個路口(新興街),
算T字路口,前面40公尺處有紅綠燈,行車方向是兩線道,當時前方是紅燈,
左方快車道上汽車是停止狀況等紅燈,我在慢車道上約40km/h往紅綠燈前進,
一行人自我左方停止的汽車中間衝出,我煞車不及撞上,車子倒地,行人也倒地。
我腳踝骨折送醫開刀,行人現場包扎完,也做完筆錄就去上班了。

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寫:
涉嫌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不暫停讓穿越中之行人先行通過(安103-3)
我想這邊指的路口應該就是新興街T字路口,
http://0rz.tw/Fo3BY 也是跟我一樣的研判結果,
如果申請作鑑定是否會以研判表做參考?(網路上有人說幾乎都跟研判表相同)
如果以研判表做參考那就沒有做鑑定的必要了....?
如果沒有行人一定不會出車禍~~我是肇事主因~~難道行人不能算肇事次因嗎??
晚上11點多~行人突然衝出來害我機車打滑受傷難道完全無法要求他賠償?

2011-02-15 11:2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行人
只要是平面道路, 即使突然有人跳出來自殺, 都是你的錯....

就像之前新聞在大直內湖那邊有一台bmw e92 M3以時速70(標準速限)行駛堤頂大道, 有一位女仕突然從安全島跳下來自殺, 車主20歲初頭, 依然以過失殺人罪起訴, 這是公訴罪... 所以.... 非常沒道理

總而言之...你不是在高速公路上.... 警察都會歸成你的錯
個人覺得如果你真的有確定的證據可以證明你摔車受傷是因為要閃避行人的話
是可以用侵權行為或是無因管理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
朝這兩個請求權出發應該是沒錯

詳細的情形我想你去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對你會更有幫助,且法扶是免費的
只要你還沒進入訴訟程序,他們應該會盡最大的努力來幫你,也讓你省了一比律師費用

法扶在法院都有設置,就找個時間跑一趟囉
porlevich wrote:
只要是平面道路, 即使突然有人跳出來自殺, 都是你的錯....

就像之前新聞在大直內湖那邊有一台bmw e92 M3以時速70(標準速限)行駛堤頂大道, 有一位女仕突然從安全島跳下來自殺, 車主20歲初頭, 依然以過失殺人罪起訴, 這是公訴罪... 所以.... 非常沒道理

總而言之...你不是在高速公路上.... 警察都會歸成你的錯
...(恕刪)

樓主
這位網友提供的是正解

你開車在路上
即使是有人故意要衝出來自殺
你撞到他了
還是你的錯


如果沒有行人一定不會出車禍~~我是肇事主因~~難道行人不能算肇事次因嗎??
晚上11點多~行人突然衝出來害我機車打滑受傷難道完全無法要求他賠償?

你第一句話可能會被網友砲到爆

晚上十一點多?
就算是凌晨三點多
有人衝出來害你機車打滑摔傷你也拿他沒皮條


porlevich wrote:
只要是平面道路, 即...(恕刪)


這個說法沒錯,因為只要是有行人會冒出的地方,不管有沒有斑馬線或是紅路燈的燈號如何
做為汽機車駕駛人的都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但如我剛剛所說,如果有足夠有利的證據能證明你摔車受傷的原因是為了閃避行人,那你所受到的賠償比例會多很多,除非你能證明你是無過失,否則都會過失相抵而使雙方負擔各自的比例責任
看看這個例子1515151515151515
http://www.shopping01.com/topicdetail.php?f=294&t=859667&p=3#9286733
我提出晚上十一點是因為視線問題~才會閃避不及~沒有其他意思!

行人是只有一些擦傷~而我卻是腳踝骨折住院開刀~
所以想說是否有可能我是主因~他是次因~要他付30%的賠償,
住院期間他也只有一通電話而已,完全沒有來醫院慰問。

不過看來依照法律他是沒有錯...
真的是我自己倒楣碰上!!


台灣的法律認定凡擁有中華民國駕照者都要有超人般的反應能力

所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就逼得駕駛人要認命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法條是第幾條講的啊?
出事了遇到警察拿這調出來壓感覺就是很怪...
車,是買來騎or開,不是買來修的...但是我怎麼常常在修車啊?!

Iscer wrote:
http://0rz...(恕刪)


昨晚,恩~~情人節

我老婆下班回家,前方的機車為了閃突然衝出的汽車而往左方偏

我老婆就從她的左後方跟那輛機車擦撞了,雙雙倒地

汽車當然是認為他沒撞到人,跑了

另一位騎士有稍作停留,但是最後還是先走了,好像也是有受傷

等我趕到也只剩下我老婆一個人,(接電話到現場不到5分鐘)

還好只是破皮(冬天衣服都穿很多),只能自己回家糊牛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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