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騎車的延平街是單行道) (我騎車的仁愛路是雙向道)
他就這樣衝過來撞我的右半邊,他車子倒了,我沒有倒..但我女友的腳卻被他撞傷

於是我馬上報警叫救護車,之後我女友被送去醫院,我則是留在現場做筆錄,對方還理直氣壯一副沒有錯的樣子
女友的傷勢醫生說最少兩星期不能走路(右足部頓挫傷、擦挫傷),有開驗傷單
當所有程序都好的時候,我最後問對方,那車子修理的部分該怎麼處理
他回答我各修各的..我說不可能,今天是你撞上來,而且我有車體險,理賠是要交叉理賠(我修你車,你修我車)
之後星期一我跟對方約好到警局看監視器,他當事人沒有出現,只有他的父母過來,監視器也沒拍到甚麼
因為不是廣角的,只拍到我要閃避他的撞擊,我們就在談接下來該怎麼辦,過程中他的父母只表明要賠醫藥費
修車部分還是說各修各的,員警這時也看不下去說車子是要交叉理賠的..(女友受傷部分都還沒算)
後來就說要去他父母認識的機車行,去修理看多少錢,我只要求說把我車子被撞壞的部分換新
(排氣管防燙蓋+右飛旋踏板+車殼卡榫突起這個只要求裝好)
但他父母堅持不肯換,就這樣走了....留下錯愕的我,於是我與女友回到警局決定要提出告訴(過失傷害)
員警卻說先上調解委員會看看,他說這種小車禍不需要提告,假如對方反告,我也會有前科
想問一下各位(是送上地檢署馬上就有前科了嗎??)
後來我們就決定先上調解委員會..等待下次談,回到家我還是很氣,為什麼今天撞傷人連關心的一通電話都沒有
精神賠償都還沒算,居然連修車錢都不肯給了..遇到這種人請問大家小弟我該麼做??
應該直接提出告訴嗎?? 我覺得上調解委員會,對方態度應該也還是一樣..麻煩各位給小弟我一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