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班途中,行駛三線道的內側車道,有一台機車騎在中間車道,因為他想超前面的公車,所以往左側切進內車道
恰巧我前面的車子煞車燈亮起,所以我也慢慢煞車,沒想到機車沒保持安全距離就撞上我的右後方尾巴,當下馬上停車查看,因為機車撞上我的尾巴往右前方中間車道滑行,結果中間車道後方剛好來輛公車擦過機車,幸好那兩個騎士和乘客只有擦傷,真是不幸中的大幸,警察還未到現場,騎士就擅自把機車移到路邊,所以現場沒有標記機車倒地位置,只有機車滑行刮痕,到警局作筆錄後,機車騎士承認因要超前方公車所以往內側超車,但因無保持車距,所以撞上我的車尾,之後滑出擦到後方來的公車,警察做完筆錄後,要確認騎士受傷是否公車也有責任,我這邊的保險公司有陪同作筆錄,了解後覺得是機車騎士的問題,所以後續會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但我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有需要注意其他問題嗎,譬如說對方要求我要付他醫藥費,或是告我過失傷害之類的
再麻煩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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