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鄉愿』的原則
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
只要有人傷亡,事故的當事人
往往都會吃上過失傷害,甚至是過失致死的官司
引用的是所謂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雖然開始有少數的檢察官、法官開始注意路權的問題
但在即將上街抗議恐龍法官的前夕,還是要來狗吠火車一下
理論上,每一個用路人都應遵守交通規則
有了一套共通的準則,用路人彼此之間,才能對其他用路人的行為
可以有合理的期待,進而注意之
在交通事故中,有違規行為的用路人
因為其違規行為,造成其他用路人無法對其行為可以有合理的期待
故而,也不成立『應注意能注意』的條件
因為,根本不知道這些違規者的下一步動作
怎麼知道要往哪裡閃呢?
雖然有點無力,但還是期待台灣的司法可以進步到:
『撞死闖紅燈的違規用路人,還可以向他求償』的那一天
wetty wrote:
雖然有點無力,但還是期待台灣的司法可以進步到:
『撞死闖紅燈的違規用路人,還可以向他求償』的那一天...(恕刪)
目前有聽過一例
因為實在是少見的判例
還上過電視新聞
遇到不爽.就PO到網路上.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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