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過了一個月了,車子也從恆春運回來置放於我認識的機車行去修理
修理好後,老闆有通知我
因對方的車子只有保強制險...故後來我有打電話給對方請他付清款項...
過了幾天,對方打給我說,必須要我簽署一份關於機車賠償的切結書
我還沒跟他拿,內容應該是說車子修好之後,我也確認車子性能良好
之後對方就不需負擔關於機車部份的賠償
他還強調,必須簽完這份切結書才會付錢(?)
重點來了,我有義務去簽那份切結書嗎???
抑或是簽了之後對我的相關權益有任何損失嗎???
想請教各位有法律經驗的大大們幫我解惑

cucubird wrote:
重點來了,我有義務去...
是的..你有義務要簽....看情況你們似乎有和解
如果沒和解...什麼單都不用簽..
法院判決下來有個債權證明...去要錢就是了..
對方也不用管你要在那修車..或不修換新車..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