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部份重機車友在這裡 PO 文表示「550 CC 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在慢車道」,
小弟對此感到疑惑,
昨天我打電話到北投分局交通分隊並同時透過台北市交通大隊、台北縣交通大隊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官網詢問相關問題,
所得到的答案都是「550 CC 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不可以行駛在慢車道」,
其中關於 E-MAIL 回覆部份,
我將全文轉貼在此:
(一) 台北市交通大隊
親愛的網友, 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已經收到了,信中所指陳事項,謹向您回復說明如後:
有關您詢問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慢車道有無違規一案,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同規則第 99 條之 1 規定:「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 4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有關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違規行駛慢車道,當屬違規行為,執勤員警如發現是類違規時,應依前開處罰條例第 45 條規定取締。
為維護大眾行車秩序及安全,案內指陳涉違規行為等情,本大隊業錄案轉知所屬列為交通執法取締重點項目,感謝您熱心反映交通問題並積極參與交通秩序之維護。
對於以上所答復之內容如仍有疑問,請來電與承辦人警員陳品樺聯絡(電話:23214666 轉 2312),當竭誠為您詳細說明。
敬祝
平 安 順 心 、 萬 事 如 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方仰寧 敬啟
(二) 台北縣交通大隊
親愛的縣民朋友您好:
您於 99 年 8 月 30 日寄給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電子郵件,經本大隊處理,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 臺端詢問 550 c.c. 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嗎?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 條之 1 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 10 公分。
二、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之 1 規定,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三、550 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既適用小型汽車之行駛,故亦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四、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及對交通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惠請與承辦人聯絡。
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本案聯絡人員:林蘭真
聯絡電話:(02)22255999 分機 534
(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於您 99 年 8 月 30 日詢問大型重機車行駛慢車道問題乙案,本局查處答復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之一規定,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倘您還有任何意見,歡迎來電交通大隊勤指中心 (07) 2317642 將立即派員處理,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蔡俊章 敬上
請參考。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
.....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
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1 條 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
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
,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器腳踏車優先」標字配合
使用。
第 174-2 條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
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
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器腳踏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
得繪設。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
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
需要於機器腳踏車停等區內繪設機器腳踏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第 175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車│︵│︵│︵│︵ │︵│
│專│一│二│三│四 │五│
│用│︶│︶│︶│︶ │︶│
│道│公│大│大│汽立│自│
│之│共│客│貨│缸方│行│
│車│汽│車│車│總公│車│
│輛│車│ │ │排分│ │
│名│ │ │ │氣之│ │
│稱│ │ │ │量機│ │
│ │ │ │ │未器│ │
│ │ │ │ │滿腳│ │
│ │ │ │ │五踏│ │
│ │ │ │ │百車│ │
│ │ │ │ │五 │ │
│ │ │ │ │十 │ │
├─┼─┼─┼─┼──┼─┤
│使│公│大│大│機 │自│
│用│車│客│貨│車 │行│
│之│專│車│車│專 │車│
│標│用│專│專│用 │專│
│字│ │用│用│ │用│
└─┴─┴─┴─┴──┴─┘
根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載明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也就是說除非交通部規定不能行駛的道路,如未開放的高速公路,所有小型汽車(但其他法律條文並無出現小型汽車字樣)可行駛的道路,重機(550cc以上)都可以行銷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政命令)第95條所載明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也就是說只限制四個輪子以上的汽車,必無限制兩個輪子的汽車(550cc大型重型機車)
第99-1條所載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除非地上有標線頭上有標誌載明禁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否則就可以行駛!
99-1條主要是解除對機車路權的限制,條文明白表示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政府機關解釋錯誤也常發生,連法官都可以判性侵3歲幼童無罪了!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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