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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像阿嬤的裹腳布).車廠老闆一定要準備入場契約書給客人簽...(請原諒我.我不知道要怎麼下標題)

事由~

這是老公跟他的好友三人合開的車廠(老公出力.)

在民國94.95年有一台車頭全毀的車子拖進場要維修估價

由我先生跟車主接洽

但是我們跟他報價之後(沒有給維修單)

他卻一直沒出現電話也一直聯絡不上人.沒有維修這台車

這中間他都沒出現.車子就一直放在我們的修車廠裡.

直到97年初的時候有一個股東退股辦理交接時.那位先生他出現了.

(這個時候我剛好休育嬰假所以都在車廠摸魚打混.)

談一談如果這幾天不維修的話.就請他把車拖走.

等了等又不出現了.聯絡也聯絡不到人只好寄存證信函給他.

存證信函的詳細內容已經忘記了

只約記得請他幾時前出面處理這台車

幾時沒出面就要把車子拖出去外面

但是他也都沒出現.也聯絡不上.去到他家也都人去樓空

我們就依存證信函上的日期將他的車子移到戶外去

就一直這樣相安無事過了兩年(去年這個時候我們結束營業)

就這這個月月初

這位先生會同警察到我先生工作的場所

來找我們要車.當然.警察是兩方面都不站.也說兩方面如果提告就要拿出證據出來

老公回家後跟我轉述對方要我們賠他車子

講到後面要老公賠償他四萬

我老公本來傻傻的想要賠他錢他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老公跟我談的時候

我跟他說我們有寄存證信函.已經有盡到通知他的義務了為什麼要賠他錢

隔天

我馬上就去郵局查存證信函

但是.存證信函在郵局留的名字是前公司名.

需要登記人去請領才可以.登記人出國了.月底才回來.

而且登記人手上大小章以及可以證明他是登記人的文件早就沒了

等於說我們手頭上沒有任何證據

上個月底做筆錄.這個月底要出庭

對方要告我老公侵佔(喵的....)....


分享~

修車廠老闆一定要準備一張類似保管協議書之類的東西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這是那位車主在第二次出現前我們就已經準備好的東西

大致內容就是

契約條款內容如下:
1. 車主或其代理人委託修復估價之車輛車號為 。維修廠應於車輛進廠之日起 日內完成修復費用之報價,車主或其代理人應於完成報價之日起三日內回覆維修廠確認是否交付維修,維修廠、車主或其代理人,未於期間內完成報價或回覆是否確認交付維修,委託修復車輛之契約即不成立

1. 不成立修復車輛契約之車主或其代理人,應於 日內將該車輛駛離、拖離或自行遷移離去,如未於期間內遷離,同意依下列二種方式處理:

○1於最後應遷離日屆滿之次日起,支付維修廠場地佔用補償費每日為新臺幣
元,佔用期間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之。

2由維修廠報請拖吊車拖離至 , 拖吊費用由車主或其代理人支付。前述之補償費未清償完畢前,不得駛離、拖離或自行遷移,維修廠得依民法之規定行使留置權及質權等相關權益;佔用期間因可歸責維修廠之事由而造成車輛之損壞,維修廠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但因天災、地震或不可抗力及其他可歸責車主或其代理人之事由而造成之損失,維修廠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委修之車輛,車廂內如有貴重物品,請委修人自行攜出該車輛,無法攜出之物品或附件等其它物品及未陳報修復人記載之物件遺失,修復人不負賠償之責任。

3. 委修期間內之車輛,因天災、地震或不可抗力及其他可歸責委修人或其代理人之事由而造成之損失,修復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修人、車主或其代理人或委託修復之車輛涉及刑事、民事等案件或情事,由委修人、車主或其代理人自行承擔責任。

可以依照自己的需要去做增減....


心得~


為了這個契約書

我們還請律師幫我們定稿

也請當時的警察鄰居幫我們確認可不可以

當然.

居於保護車廠的立場有些條款對消費著並不是很好

但是.

也是要杜絕像車頭爛車主這樣的人

我相信類似這樣的條款書只要是維修行業的都可以用的到....


算是來討拍拍的嗎?

算吧

我已經足足有一個月沒睡好了

而且.
這個月又是我的生日....

如果你願意.就給我個拍拍....

如果你要鞭....

請鞭小力一點....

謝謝.....



2010-08-13 3:13 發佈

類似的商業糾紛真的很令人心煩,希望板主一家能夠快快度過去
我認為車主不過就是要錢,不見得真的敢硬來,畢竟你們做了
你們該做的事,更何況都過了這麼久了~

消費者意識高漲的今天,對消費者有利的行為都被合理化,可是
會不會間接造成別有居心的人利用這種行為得利,例如常聽到老美
喜歡去百貨買衣服參加宴會,穿的時候不撕標籤,以便在七天鑑賞期
後退貨,因為也不用太多理由就可以無條件退貨;
這種行為其實並不值得鼓勵,可是如果有人不認同這種鑑賞期條款,
可能會被認為是廠商的打手吧~~
enzo_h wrote:
類似的商業糾紛真...(恕刪)


稍微補充一下,基本上在美國買衣服,一般都是一個月內都可以退,有些到三個月。不是一週。標籤撕掉後還是可以退。所以你可以撕標籤穿去宴會在退衣服。還有要是你今天買了衣服,結果明天給你特價同一款衣服。你可以去要求退差價,叫price match。店家會把後來折扣後的差價退給你,你衣服也不需要退掉重買,你只需要去跟他說退差價。
美國之所以敢這麼規定.是因為人民有"道德觀念".
若是在台灣.....
這樣要告侵佔能不能成立還很難說
你們無法舉證要她把車拿走
那他能舉證你們不讓她把車拿走嗎?
存證信函只能保存3年
而且既然是針對公司
她應該是去找已經消失的公司告侵佔
怎麼會找你老公呢
另外 你們的律師對這件事看法如何?
放那麼久不修 . 沒保管費嗎..估價後不修沒估價費嗎

朋友以前還遇過車子大撞估價後不修 ..車廠拿出商業同業公會規則要估價費 .不曉得多少幾忘記了
有阿~要保管費~
上次我朋友摩托車送修~
放在人家那裡~才放幾天~一天被收300~
300耶~靠~機車停路邊一天也才多少錢!!
暈倒!! 感覺朋友被A了!!

汽車應該可以收更多吧??
提供樓主二個最高法院的刑事判例參考看看: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3146 號
要  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
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546 號
要  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
意思而成立,不以實際上得財為必要條件。上訴人向警員表示,為某甲所
保管之衣服不存在,願賠償臺幣一百二十元之時,如已有變更持有為所有
之意圖,其犯罪行為既達侵占罪之既遂階段,嗣後交還侵占物於原所有人
,於侵占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另外"犯罪是處罰行為人(自然人)",
"公司犯罪"被處罰,通常是在"行政刑法"(跟行政有關的刑罰規定)的範疇...
公司這個法人,也是要"自然人"去運作才會"犯罪"啊!

最後最好把自己保管的當年的存證信函翻出來吧!
樓主和其他股東都可以幫老公作證喔!但是要向檢察官聲請!
郵局只存證三年喔!...超過三年是不是調得到....
不好意思,眼拙,...97年寄的存證信函,郵局應該還調得到!
Alittlemind wrote:
這個月又是我的生日.......(恕刪)


不知生日過了沒~祝生日快樂囉!!
enzo_h wrote:

類似的商業糾紛...(恕刪)


剛開始我們本來也是想說車頭爛車主只是想要錢
給他碰個軟釘子他會默默的離開
沒想到....
我只能想說他缺錢吧




simon074 wrote:
這樣要告侵佔能不能成...(恕刪)


對方似乎有備而來
在做筆錄的時候喵到對方有準備一些資料
不過看的不是很清楚
我們真的不知道他為什麼只針對我老公
是因為當時跟他接洽的人是我老公嗎??

律師是叫我們先調存證信函
才能知道當時寫的內容再來針對這件事情(不過依我們的經濟狀況請不起律師...)
如果判決下來我們需要賠償那台車的產值
我們也會跟法官要求請他拿出維修費以及這幾年的保管費...
(當時是沒有維修的.如果需要賠產值應該就是視同已維修完成要維修費不為過吧)



min_chu wrote:
放那麼久不修 . 沒...(恕刪)



估價費我們一直是沒有跟客人收
我記得是拿一成或是五趴...
商業同會規則要去哪裡拿阿??
我想這應該也可以跟對方談....


Cat_Hyts wrote:
有阿~要保管費~
上...(恕刪)


我家這裡的停車格一個小時20塊
我算過依照這樣算停車費一年就要175200
是一筆很可觀的數目....(遠目....)




Alittlemind wrote:
提供樓主二個最高法院...(恕刪)



謝謝您提供這兩個案件...

我們也是想辦法請當時的負責人出面來作證
以及調出登記證去郵局領存證信函

老實說
我們手上的證據當時是留在原修車廠
我們離開後沒多久另一個合夥承接今年這家修理廠正式結束後
全搬空清光
害我們當時準備的所以物證全部都沒有了
就連我們自己留底的存證信都沒了

講真的
我們的證據真的很薄弱
所以我才很擔心...
如果遇到檢察官或是法官是這車頭爛車主的兒子或是朋友
我想我們就更慘了.....



現在只是希望事情可以趕快落幕
分享出來讓一些維修行業的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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