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的是承德路,而承德路在監理所前是四線道,有四個紅綠燈
以下為同學的説法
因此我同學以為他這個線道是停其中一個紅綠燈(他後來覺得她搞錯了),就停下
後面的騎士就從他旁邊擦過去(我同學車沒事,也沒倒),壘殘
補圖


(後來想到他們的撞擊點是等承德路的那一線道(因為承德是紅燈) 而對方是要走橋下綠燈)
之後
就報警之類等等
雖然我覺得我同學很白目,或許他也有錯
但由於對方是從後面來
所以可以認定他沒保持安全距離與應注意未注意(?)
對方的傷勢看起來還好,些許挫傷(這時我有到現場看),可以騎車回家
後來我同學就交給保險陪(他以為這樣就ok 他才21 第一次發生車禍笨笨的)
保險賠完對方後來又打來要三萬
我同學覺得保險賠了,就沒理他
以下是標題的問題
在過半年加一個月之後(我記得車禍過失傷害要在半年內告)
(警察說能告,表示一定在期限內)
我同學收到到警局的筆錄通知
對方要告他過失傷害
我同學就問警察說能不能做鑑定
警察回他說: 因為你們簽私下和解(抱歉,表達不清楚,是車禍時警察筆錄給的選項)所以不能鑑定!!!
但如果不能鑑定,那要怎麼判定責任歸屬
感覺有點瞎
而且同學後來問警察說對方是甲種證明嘛?
警察竟然說能告當然就是....
我跟我同學說警察在唬爛
但為了以防萬一
還是上來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1) 車禍過失傷害有可能在過半年後提告嘛?
2) 私下和解就不能送交通大隊鑑定? (警察當天有拿那尺走來走去畫圖 抱歉剛忘了提到)
3) 車禍過失傷害要告的成一定要是甲種證明?
謝謝各位前輩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