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過失傷害,但不能申請鑑定?!

小弟同學第一次從淡水往永和騎(晚上)
走的是承德路,而承德路在監理所前是四線道,有四個紅綠燈

以下為同學的説法

因此我同學以為他這個線道是停其中一個紅綠燈(他後來覺得她搞錯了),就停下
後面的騎士就從他旁邊擦過去(我同學車沒事,也沒倒),壘殘
補圖


(後來想到他們的撞擊點是等承德路的那一線道(因為承德是紅燈) 而對方是要走橋下綠燈)
之後
就報警之類等等

雖然我覺得我同學很白目,或許他也有錯
但由於對方是從後面來
所以可以認定他沒保持安全距離與應注意未注意(?)


對方的傷勢看起來還好,些許挫傷(這時我有到現場看),可以騎車回家
後來我同學就交給保險陪(他以為這樣就ok 他才21 第一次發生車禍笨笨的)
保險賠完對方後來又打來要三萬
我同學覺得保險賠了,就沒理他

以下是標題的問題

在過半年加一個月之後(我記得車禍過失傷害要在半年內告)
(警察說能告,表示一定在期限內)
我同學收到到警局的筆錄通知
對方要告他過失傷害
我同學就問警察說能不能做鑑定
警察回他說: 因為你們簽私下和解(抱歉,表達不清楚,是車禍時警察筆錄給的選項)所以不能鑑定!!!
但如果不能鑑定,那要怎麼判定責任歸屬
感覺有點瞎
而且同學後來問警察說對方是甲種證明嘛?
警察竟然說能告當然就是....
我跟我同學說警察在唬爛
但為了以防萬一
還是上來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1) 車禍過失傷害有可能在過半年後提告嘛?
2) 私下和解就不能送交通大隊鑑定? (警察當天有拿那尺走來走去畫圖 抱歉剛忘了提到)
3) 車禍過失傷害要告的成一定要是甲種證明?

謝謝各位前輩解答



2010-08-11 1:0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被告 傷害
aznpanda wrote:
小弟同學第一次從淡水...(恕刪)


2.如果說當場警察來了之後,雙方決定要和解,可能得看看當時交通隊來處理的警察有沒有繪製現場圖了,如果說現場圖等等的都沒有繪製,那就可能就真的沒有東西可以送鑑定了

3.可以看看對方的驗傷單是否為車禍當天,再者,如果是要做為訴訟之用,驗傷單當然就得符合相關的規範,否則^^怎麼可以拿來作為佐證

當時達成和解,雙方是否有簽下和解書?如果沒有的話,從目前的狀況來看,你同學吃虧比較大
且就你所描述的狀況來看,你同學應該會是肇事主因,對方無責的可能性蠻大的
至於過失傷害的部分,假若真的可以提告,且對方提的出證據來,在無法提出任何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之下
恐怕還是跟對方和解會比較好一點,否則若不幸真的吿輸了,那後果就不是三萬可以解決的
光是刑期易科罰金的部分可能就已經三萬或超過三萬了
以上是我自己的經驗〈今天才剛結束一個類似的案件,不過幸好我是告訴人,不是被告〉
理論上如果 能鑑定且有筆則
一定會和解,但我覺得警察回答的很誇張
如果警察沒畫圖的話,那警察有沒有錯呢 感謝樓上解答
其實你同學也不用太害怕,台灣是個民主法律的國家,告人是他的權利,至於被起訴後會不會有罪
那要看法官的判決,不要因為有官司就好像要去坐牢,因為我也曾經停在馬路邊被一個阿嬤撞上,
後來也有請警察來做鑑定,然後因為車子有保意外加重所以保險公司有賠了15000元,只要在半年
內他告你都算成立,但是你當初如果和解時如果沒有第三者公證人在場可能會有一點瑕疵,到時
候他來個不承認就完了,因為和解書必須是做筆錄的警察局給你們然後一式三份,一個給你,一個
給對方,一個給警察局結案之後完全都沒事了,還有所有醫院開的證明都是乙種證明,因為甲種證
明是已經到法院審理中,由法官指定再做鑑定的醫院,所以不可能有甲種證明,勸你們最好對方打
電話來時你們每次都錄音,因為對方有一點涉及恐嚇意思,他如果以此事要向你獅子大開口,你因
為害官司而心生畏懼,有可能構成此要素,而且又在和解後又打電話來要錢這很明顯了,勸你多多
收集佐證保護自己才是王道。。。,你同學應該發生車禍的當天應該有警會給他一份單子有
寫發生日期,自己算一下超過半年的話,他就是有恐嚇取錢的嫌疑了吧。。。
簽了和解書就不能提告嗎?

和解書是法官量刑的一個重要參考


樓主抱歉 我回點跟主題無關的
看到這照片就知道機車跟汽車的待遇差多少
汽車六線道vs機車不到一線道寬度的車道
難怪在台灣人人想買汽車...騎機車太沒尊嚴
永遠只能騎又窄又彎路又爛的地方

謝謝樓主指正 我剛剛重看照片也發現是六線道了
這邊真的很扯 每騎必罵
不過更扯的是六線道也照樣可以塞車
事實證明如果想用拓寬馬路解決塞車問題是大錯特錯
TAMAMA01 wrote:
樓主抱歉 我回點跟主...(恕刪)


囧 希望不要開始那方面的攻防戰
而且是六線道 XDDDDDDDD
昨天就去開一個調解會,和解談妥,雙方就要簽立和解書,何況由保險理賠,怎麼可能沒寫和解書呢?
保險公司要理賠得要附上一堆文件, 其中之一就是和解書, 所以回頭問問你同學的保險公司, 是否拿到和解書?
另外警察局也不負責鑑定, 他們只做現場初步勘驗(免費). 要花3000塊的是交通事件裁決所負責的
如果對方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案件到了檢察官那邊也會因為證據不充足, 檢察官會把案件會辦到交通事件裁決所, 這時似乎就不必付3000了(最後有沒有人付這3000我也不太清楚, 因為已經拿到不起訴處分了)

有時候發生事情, 直接談不攏, 調解會也調不了, 真的只好花時間跑檢察署跟法院了
反正過失傷害判的也不會多, 易科罰金搞不好還比原來要賠的少
民事部分也比較能回歸公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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