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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136縣道上的怪人

剛剛在論壇上看見車友PO的影片

大家經過136時多注意這位怪人

影片15~17秒的地方

2010-08-07 12:4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怪人 136
這是在做什麼呢?????
看到還蠻生氣的說......

這蠻讓人反感的,那位怪人到底想幹什麼?
歡迎大家多多分享關於iphone.汽車機車.科技產品等相關資訊
翱翔阿賢 wrote:
這蠻讓人反感的,那位...(恕刪)


他就是有名的毛巾哥阿

已經被很多人罵過了
享受過彎加速的快感- . -
RS王者 wrote:
他就是有名的毛巾哥阿...(恕刪)

這位自行車騎士怎麼了?為何做出這種隨便攻擊他人的動作?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誇張極致.....
車主脾氣好, 沒下來把他打爆.....
你是白癡嗎
mattttam wrote:
誇張極致.....車...(恕刪)

建議被丟的車友集體告他,看他怎麼辦!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今天你不弄死他.明天他就會弄死你...這已經不分黑白的亂丟一通了吧...
為何騎台自行車要幹這種事?有什麼不滿就可以動私刑?那北宜的菜車他要丟嗎?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論壇車友點出的刑責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有丟石頭的話 第四款
沒丟石頭 的話 第六款

連續犯罪刑責應有加重吧?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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