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張罰單,是關於今年二月發生的車禍,車禍很快就和解了,怎麼今天會收到罰單?罰款已決定繳納,只是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罰單是由監理站開出的掛號行政文書.......怎麼監理所也可以開罰單喔?從發生到今天收到罰單也過半年了是否有超過時效?
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你有罰單影本或掃瞄檔嗎?不然空口說白話網友很難幫你的忙!沒查到處罰期限,抱歉!
esniader wrote:車禍若無法當場確認對錯而需送鑑定, 警察就不會當場開單子而是等鑑定後再補單子給錯的一方 謝謝大家,對於違規我沒有異議當初是小車禍對方擦傷在和解後就交由保險公司後續處理,esniader大說的我猜想是不是我保險公司有送鑑定?違反法條:49條02款及61條3項,我四線道雙黃線違規左轉對方(機車)同向跨越對向車道,撞擊位置在對向內車道,撞擊點在我左車前角。
ul62009 wrote:謝謝大家,對於違規我沒有異議當初是小車禍對方擦傷在和解後就交由保險公司後續處理,esniader大說的我猜想是不是我保險公司有送鑑定?違反法條:49條02款及61條3項,我四線道雙黃線違規左轉對方(機車)同向跨越對向車道,撞擊位置在對向內車道,撞擊點在我左車前角。 49條第1項第二款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61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