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這個問題,應該由開四輪汽車上路的人來回答!!!
例如:開放路權很久的紅牌
有部分駕駛看到紅牌騎在內車道
大喊!機車怎麼騎在內車道.很危險耶!
甚至逼車.揮舞棍棒.剪線.等等
所以時常看到紅牌與汽車發生爭執
機車也不例外
我認為現行法規有漏洞
機車不能騎上內側車道
但汽車卻把機車道當作右轉或是超車道
也有汽車效法機車來個兩段式左轉
其實我一直不了解
為何機車行駛內側車道=危險
誰能告訴我...?
arithman wrote:
我記得還有一條,定義了車輛應行駛在車道上,道路邊線以外不得行駛車輛
但機車往往被四輪的車輛嫌,逼的都在騎道路邊線以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endoffy wrote: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恕刪)
就是他
以下圖片轉自 http://blog.xuite.net/jack031555/blog/13870456

另外,轉自 http://210.69.99.15/s.php?soid=4596
交通部路政司 94.08.23. 路臺營字第0九四0四0一二六七號函
主旨:貴院函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疑義
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 8月 1日院信民大字第0940008675號
函。
二、所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
之圖例疑義,經檢視該圖例,所繪路面邊線外側如
非屬道路範圍,則道路用地範圍外之使用並無道路
交通規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前揭規則第 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
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是以,路面邊線以
外應非屬車道範圍。
四、至若涉路肩之使用規定,在高速公路部分,於「高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條及第17條已有相關規
定,請參考。
五、在一般道路部分,目前尚無明確之使用規定。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條規定:「慢車應在
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
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是故,未劃設慢車
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外範
圍,應可供作慢車行駛之用。
六、有關路面邊線以外之停車問題乙節,依「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97條及第98條規定:「除準備停車或
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基此,路面邊
線以外範圍,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尚非不得供作停
車之用。(交通部路政司 94.08.23. 路臺營字第
0九四0四0一二六七號函)
還有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ctNode=1373&mp=1&xItem=2320
2.白實線:
(1)快慢車道分隔線:劃分快慢車道,線寬10公分,四輪以上汽車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

(2)路面邊線:標示路肩或路面的範圍,線寬15公分,車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所以我知道我認知錯了,我以為車道最外側的白實線就是路面邊線....
所以機車還是乖乖行駛在非進行機車的車道以及慢車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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