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中槍~而且還是在熟悉的道路上~雖然是自己錯在先~但是還是希望能省則省...問題是 :一般道路測速標示為測速照相機前100公尺前要設告示牌1.經小弟量測~只有95~98公尺~這樣可以申訴可以成立嗎??2.照片中有2台機車~本車在照片正中央偏左1/3處~另一台機車為照片最右處(還沒到底)...何者可以成立呢??感謝大大~功德無量!!!
我只會RV wrote:95~98M剩下的說...(恕刪) 話說沒錯~不過法律就是要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規定100公尺~不就是要100公尺?要不然幹麻要規定?不是因為警察就可以有誤差~老百姓就不能有誤差~紅線停車壓到一點點紅線就算違規~拖吊車沒有鳴笛就可以拖吊??何來誤差??(對不起我扯遠了)當然本人超速錯在先~測速相對的也必須遵守作業規定~這樣被取締者才認同"執法公正性"當然沒辦法還是會乖乖繳錢啦!!
kkolympus410 wrote:話說沒錯~不過法律就...(恕刪) 高速公路用雷射槍打,以前中潭公路也有用雷射槍在打,用雷射槍打的前面都嘛沒有告示牌,高速公路一張都3千起跳,不知道你這條1千初的罰單是要爭什麼...真的不服,就去監理站抽號碼牌照規矩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