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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開庭程序刑事傳票:非駕業務傷害 在法庭上 我該如何應答??

因上班的時候,個人開的車前方有一輛車。後方也有一輛車。個人汽車夾在中央。原本我方綠燈要左轉,前方車開的很慢停在路中間突然綠燈變紅燈,個人汽車在他後面動彈不得佔用橫向車道、與橫向左轉到我方隔壁車道。個人汽車後方也一輛賓士汽車輪胎也押到在斑馬線。個人開車行徑的直線馬路
導致橫向車道左轉我方隔壁車道的機車,都要繞過我前面汽車佔用的車道。

此時有一輛機車騎士騎得非常快,撞倒我正準備由紅燈變綠燈左轉,而對方橫向車道是綠燈變黃燈(我有佔用車道一點,但是我的汽車是『靜止狀態』),此時機車騎士跌倒。但是,我的汽車又前輪上方凹了一大洞。我下車詢問對方為何開這樣快的車速,且闖黃燈。我看對方沒有受傷,當時又急著去公司開會(我是工程師),就跟對方說兩兆都有錯,各付各的就先離開現場。

後來對方要求警方開我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兩個罪刑。我為了擔心往後事情太多,而跟他和解,在市公所的調解委員和解以6萬6結案和解,個人有和解書兩份存查。而且個人還被開了一條吊銷駕照一年的罰則。監理站承辦人員覺得我的案情有蹊蹺,他強烈建議我申訴。

過了兩個星期,警局交通大隊小隊長傳我過去瞭解狀況,他覺得判我的案情有怪,而且太重不合理,瞭解我狀況後,他跟我說他有請肇事對方來警局撤除案情,並簽名為證,因個人已經跟對方和解,他就跟我說此案情就退回不移送地檢署。

過了一個月的今天,地檢署刑事傳票案由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罪嫌卻變成:『非駕業務傷害』要我近期到偵查庭/詢問室。

怎麼會變成這樣?!難道是警察呼愣我,沒有撤除~還是因為我申訴造成他們改判,依然要傳喚我!!

近期要出庭,我該怎麼答辯?!請網路大哥、大姊,教教我該怎麼答辯好嗎?!
我現在正焦急如焚~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010-06-21 10:53 發佈
bucu1222 wrote:
因上班的時候,個人開...(恕刪)


首先,路權問題,未保持路口淨空,這一條應為主因。

另外事故當下正確作法是報警處理,等待警方到場製作完筆錄以及現場圖後再行離開。

當下覺得沒事離開,死無對證,也無現場簽結和解書,日後被反告的機率很大。

建議您,尋求專業的律師諮詢,會比較妥當,畢竟已經走到法律程序了,一次搞定會比較安心。
版大有提到已經跟對方達成和解...而且保有和解書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方又再告你的話的確不合理...而且會自討苦吃~

我個人的建議是...

地檢署發來的傳票不一定是有人對你提告...

有時候只是要釐清事由需要請你去說明一下...

版大可以去電查詢一下...

傳票上面應該有電話...打過去報出傳票上面的資料...問一下這種出庭屬於什麼樣的類別~

就是問...我是被告...還是單純被傳喚說明~

也可以順便問一下可否不用出庭~

總之...法院不是什麼可怕的地方...

只要沒有惡行惡狀...一律都是從寬處理...
和解部份只在民事有效,對刑事部份沒有拘束力...

既然已經和解了,為何還要申訴,是單獨針對被吊扣的部份嗎.如是,是可以跑看看.

不過,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你已付出的賠償金..

至於刑事部份,當初簽和解書時,難道調解委員沒在和解書上註明要求對方放棄刑事追訴嗎.

正常來說都會註明吧...和解成不成立,不影響刑事追訴,只是如果明明和解了也放棄刑事告訴權.還提起告訴.

有時是會被檢察官打槍的...

就算沒註明,你在對方身體沒有受傷的狀況下(這樣,如何成立傷害罪?)

,付了六萬多,足見誠意了(還是對方是進口大車),

雖不清楚你們之間的責任分配是如何,

我覺得應該不會有太大的關係,

其實只要把真實情況完全敘明,動之以情,說之以理,

法院應該不會太為難的.

刑事的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

所以只要你提出和解書 (上面要有寫拋棄民刑事訴訟)

或對方具狀向檢察官聲明撤銷告訴

那麼就可以結案了

那只是偵查庭而已,建議開版大可以帶著當初的和解書跟檢察官講.

也有可能是和解書還在"法院公證"的階段---(不知道被壓在哪)
題外話:你說兩造都有錯,你要如何舉證?

不是你說就算數

所以,下次買個行車紀錄器吧!

祝你好運,法院沒啥好怕~!
阿文0812 wrote:
題外話:你說兩造都有...(恕刪)


引用 google 找到的資料


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
^^^^^^^^^^^^^^^^^^^^^^^^^^^^^^^^^^

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
^^^^^^^^^^

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
謝謝各位的回覆~

我的狀況與『小酷林』的回覆非常的相像。個人有問過好友在高雄地檢署當檢察官。他跟我說,可能是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發文到法院的和解書,沒有正常被收到。所以才可能需要到庭解釋。

也有可能是申訴後,警局處理的人員又不小心移送地檢署。

我可能依照小酷林的方式問看看地檢署,可能比較妥當。是否可以不出庭?!

如果是為了取得和解書而出庭,會浪費我請半天公司的『特休假』,很划不來~

雙方有受傷嗎?看板大發的文應該是都沒受傷,如果沒受傷,那刑法第185隻4條馬上出局!!
也不會有過失傷害或是業務過失,難道有人受傷嗎?
如果只是財損,刑法也是毀損不罰過失~~~
如果會走到刑庭,建議要找個辯護人,公設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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