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騎車追撞前機車(有做筆錄,朋友當時已昏迷)
朋友跟對方送醫
朋友住院1個禮拜出院
對方當天即出院(現場看只是腿部擦傷)
出院後開始談賠償
醫療方面
有強制險
所以都交給保險
機車也幫忙修理
薪資補貼
要求證明再按照請假天數賠償
事後再包6600紅包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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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禮拜過後
那位先生來電
說手臂有骨折(照常去上班)
每天都要他太太幫他按摩
要求精神賠償金20萬
當初看起來就只是一點小傷
對方堅持
如果不賠就提告
請問
所果上法院
判賠會超過這個金額嗎(假設有骨折)
感謝
RYAN0105 wrote:
朋友騎車追撞前機車(...(恕刪)
依你所描述 對方是想敲一筆了
1.先請對方拿出車禍當天送醫時的診斷證明書
無論有沒有都不管他
2.去當地協調委員會申請調解
3.在會議中將你所描述情形告知調委
4.你也可以請當時處理的交通隊員警
向醫院調閱監視影帶,看對方送醫與離院時的狀態
若真有骨折 當天送醫一定會告訴醫生 那診斷證明就會記載
且離院時手一定是包著禍扶者 可以看離院時號稱骨折的手擺動狀態即知
5.把上述狀況告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一定會有對方的診斷證明書與收據
有的醫院收據上會註明骨折的醫藥材料 如此就可以看出當時有無骨折
若他要去法院告診斷證明若無註明骨折
我想是無法成立
除非他有提出送醫時的診斷報告內有註明骨折
或提出有力證明(如人證物證)確認是在事發時產生的骨折
不然他已經觸犯
詐欺部分是有機會成立
我有點忘掉法律訴訟名詞
好像是"不當得利"
還是'意圖獲取不當之利益'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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