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 10公里 ,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 110公里 之路段,以時速110至 120公里 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五、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這是我上次寄MAIL給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回函
看完內容後
所以說
平時可以在超車道以最高時速行駛
就算後面的超速也不用讓開
可是如果有堵塞行車的情況下
就要讓開了
所以以後超車道有人用120KM在行駛
那要超車不就要從中間車道超車
那超車道還叫做超車道嗎?
當然各位還是遵守限速比較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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