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有一事相詢
小弟的親人(直接稱小玉好了)
小玉下班騎機車回家時,在台北橋往三重方向,剛好在上橋坡道的尾端,要分叉的地方
(一邊往環河,一邊往重新路還重陽路 有點忘了,小玉是要往左邊分岔的環河騎,
對方應該是要往右邊重新or重陽路騎,所以才會從後方 or 左後方撞上來)
被另一台機車從(左)後方撞到,她往(右)前方摔車,鎖骨斷裂,牙齒斷了數根,對方應該是腳骨折
因為我是事後接到通知前往處理,當時小玉明顯驚嚇且疲累,所以事發當天的筆錄其實有點不清楚
後來警察畫了現場圖來請小玉簽名確認,因我們也不確定現場圖是否無誤,
只確認了對方是從後方撞上來沒錯,就簽名了,一個月後事故鑑定報告出爐讓我們有點傻眼
居然是雙方都有責任 (沒有明確寫比例,但兩邊都寫了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請問這樣是申請重新鑑定會比較好,還是直接去調解比較好呢?
主要是擔心重新鑑定不見得會有改善
還有~ 若是要申請調解,那需要從我方發動聯絡還是請當天處理的員警協助聯絡呢?
謝謝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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